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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2017-04-14

 

  《武汉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17年2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市政府第278号令颁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出台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保证交易项目质量、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提高公共资源配置质量和效率提供了坚实的法制保障,对促进我市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是我市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进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的重要标志。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明确要求:各级政府以整合共享资源、统一制度规则、创新体制机制为重点,整合平台层级、信息系统、场所资源和专家资源,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6〕3号)进一步要求:统一交易平台,统一制度规则,统一交易目录,统一信息系统,统一专家管理,统一监管体制,坚持综合监督管理与部门监督管理相结合,行政监督与公共资源交易相分离的监督管理体制。

  根据上述文件要求,近年来,我市加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整合力度,初步建立了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也存在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体制尚未完全理顺,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的职责分工不够明确,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尚未完全破除行业壁垒而实现真正的互联互通,公共资源交易数据滞后且不够完整等问题,巩固公共资源交易体制改革成果,迫切需要完善法制保障。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整合建立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武办文〔2015〕56号)明确要求加快制定武汉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确保公共资源交易统一规范有序运行。为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和有关行政部门在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工作方面的职责,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制度,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程序和行为,有必要制定一部符合我市实际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工作方面的政府规章,为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工作提供法制保障。

  二、关于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

  按照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办法》第三条规定了综合监督管理与部门监督管理相结合,行政监督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相分离以及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交易平台、统一服务标准、统一信息公开、统一专家管理的监督管理体制,并对“一委一办一中心”的管理体制作出具体规定:一是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方面的职责。第五条规定,市、区人民政府设立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研究解决本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中的重大问题,统筹协调公共资源交易中的重大事项,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履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业务指导和考核。二是在《办法》第六条中明确了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负责市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并对其应当履行的具体职责予以细化。同时,规定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区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并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综合监督管理。三是在《办法》第八条中明确了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为全市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交易保障、信息服务和监督支撑,并对其具体职责予以了细化。

  三、关于公共资源交易目录

  做好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的前提,就是要制订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明确应当进入平台交易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办法》对此作出了相应规定:一是在《办法》第九条中对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予以了明确,同时规定这些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规定执行。二是在《办法》第十条中明确了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拟订程序和调整程序。三是在《办法》第十一条中明确了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禁止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外进行交易;未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可以自愿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四、关于公共资源交易程序

  不同类型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分别适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土地交易、国有产权交易等不同的法律、法规,具体的交易规则也不尽相同,《办法》主要对不同项目共性的交易规则作了规范,其他具体的交易规则仍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一是在《办法》第十二条中明确了项目具备法定条件的,公共资源交易实施主体应当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办理项目登记手续,并在国家、省规定的媒体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发布交易信息公告,公共资源交易实施主体在不同媒体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发布的交易信息应当一致。二是在《办法》第十三条中明确了参与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评审的专家,应当从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组织相关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三是在《办法》第十四条中明确了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对交易文件、交易过程、交易结果提出异议,公共资源交易实施主体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回复。四是在《办法》第十六条中明确了公共资源交易实施主体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将合同报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五、关于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管理

  为了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管理,《办法》作了以下规定:一是在《办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分别对公共资源交易实施主体、竞争主体、中介机构以及参与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评审的专家的禁止性行为作了明确规定。二是为了防止在投诉工作中的推诿扯皮,在《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列举了由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受理投诉并依法予以处理的具体情形。对不属于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受理的投诉,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理,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回告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三是在《办法》第二十四条中明确了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协调处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有关问题。四是在《办法》第二十六条中明确了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实施主体、竞争主体、中介机构、专家以及相关从业人员基础数据库和信用管理制度,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来源: 长江日报 中国青年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