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发改委近日公布《哈尔滨市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认定及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至7日结束。据悉,今后公开招标中采用邀请招标、规定最低投标限价等招投标不良行为将被公示、记入信用档案,并在不同范围被禁止参与招标投标相关活动。 依据《处理办法》,对招标投标不良行为的主体和个人,行政监督部门将责令改正,将之记入信用档案,并对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进行公示。视情节不同公示期分别为三个月以下、三个月至六个月以下、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公示期内,招标人不得从事市本级及以下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相关活动,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从事市本级及以下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评标专家将被依法处理。 招标人及其相关工作人员不良行为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 ●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的; ●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设有最高投标限价而未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的; ●规定最低投标限价的; ●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良行为 应当回避评标活动而未回避的; 设有标底而未参考标底的; 私下接触投标人,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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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 哈尔滨新闻网-哈尔滨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