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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内蒙古贺斯格乌拉矿区南露天煤矿项目核准的批复

2017-12-14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内蒙古贺斯格乌拉矿区

南露天煤矿项目核准的批复

 

发改能源〔2017〕2066号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报来《关于内蒙古锡林河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贺斯格乌拉南露天矿建设项目核准的请示》(国电集煤化〔2017〕265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推进蒙东大型煤炭基地建设,保障能源稳定供应,优化煤炭产业结构,同意实施煤炭产能减量置换,建设贺斯格乌拉南露天煤矿项目。

  项目单位为内蒙古锡林河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东乌珠穆沁旗境内。

  三、贺斯格乌拉南露天煤矿建设规模1500万吨/年,配套建设煤炭分选系统。工业场地位于采掘场西侧地表境界外。剥离采用单斗—卡车工艺,采煤采用单斗—卡车+半移动式破碎站—带式输送机半连续工艺。选煤采用分级筛选工艺。双回路电源分别引自色尔吉110千伏变电站和芒哈图110千伏变电站。

  四、项目总投资42.01亿元(不含矿业权费用)。其中,资本金12.61亿元,占总投资的30%,由项目单位以企业自有资金出资;资本金以外的29.40亿元,申请银行贷款解决。

  五、项目单位要从严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做到节约集约用地,不得超标准用地;要采取节能措施,优化工程设计,选用节能设备,强化节能管理,各项能耗指标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六、项目建设要认真落实环境保护措施,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要进一步优化设计,提高煤炭资源回收率,加强疏干水、煤矸石等资源综合利用。

  七、项目单位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程规范,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落实边坡防治、防灭火、防治水等安全措施,保证煤矿建设和生产期间安全生产。

  八、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规定,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要全部进行招标,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

  九、项目单位要做好项目建设生产过程中征地、搬迁、生态保护等工作,妥善处理好项目建设与外部环境的关系,有效预防和化解可能产生的社会风险。

  十、核准项目的相关支持文件分别是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贺斯格乌拉南露天矿1500万吨/年采选工程项目选址的批复》(内建规〔2014〕62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贺斯格乌拉南露天矿1500万吨/年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的复函》(国土资预审字〔2015〕128号)等。

  十一、如需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规模、重大技术方案等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十二、项目按1500万吨/年进行煤矿产能登记公告,不得批小建大、超能力生产;移交生产后5年内不得申请改扩建,也不得通过生产能力核定扩大生产规模。

  十三、本项目属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违规煤矿,项目单位要深刻吸取教训,严格执行煤矿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进行处罚和问责。

  十四、请项目单位根据本核准文件,办理资源开采、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

  请据此开展下一步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7年11月30日

 

 

 

 

   来源:国家发改委网站http://www.ndrc.gov.cn/gzdt/201712/t20171213_87035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