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采购动态 >正文

天津市财政部门积极推进政府采购“放管服”改革

2018-02-01

    近年来,市财政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深入推进政府采购领域“放管服”改革,在简政放权、优化服务方面取得积极成效。

  一是落实采购人采购自主权。精简集采目录,取消采购量较小、需求个性化较高的品目,提高采购自主权。调整数额标准,将区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提高到200万元,进一步增强采购人适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自主性,提高采购效率。同时,放宽审核权限,激发科技创新活力。市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的,自行组织专家论证后即可实施采购,财政部门不再予以审核。

  二是取消代理机构审批管理。新修订的《政府采购法》取消了对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的规定。对此,市财政部门立即取消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认定,不再作为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管理。同时,严格落实代理机构备案登记管理要求,及时调整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为市场主体登记备案提供服务,坚决避免法外设定审批和明放暗不放问题。

  三是简化优化审批审核程序。进一步规范审批审核事项管理,简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对变更采购方式和采购进口产品的审批审核事项,全部通过网上在线办理。对于手续齐备、适用法律情形较为明确的事项,全部1-2个工作日予以办结,让当事人不跑路、不排队、少等待。

 

 

 

    来源:天津市财政局http://www.tj.gov.cn/xw/bum/201801/t20180130_362065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