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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给采购人担起“首尾”主体责任立规

2018-03-05

   山西省财政厅近日印发《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确定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进一步强化采购人对政府采购“一头一尾”工作的主体责任,指导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严格规范开展履约验收。

  “采购需求的确定与履约验收的落实是做好采购过程的关键环节。但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着认识不到位、责任不清晰、措施不细化等问题亟待解决。这‘一头一尾’的工作,要求采购人担负其主体责任,即提出科学合理、符合实际的编制需求并对履约验收负责。”山西省财政厅采购处相关负责人在接受《中国政府采购报》记者采访时说道。

  据了解,为保证山西省政府采购物有所值,使采购参与方拥有更加公平、透明的采购环境,山西省财政厅采购处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建立结果导向型的采购制度,制定出《办法》。《办法》共分为五章二十一条,除总则与附则外包括政府采购需求确定、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违规处理等内容,强调采购需求与履约验收在采购活动中的关键性,体现采购人的主体性、意愿性、采购代理机构的辅助性。

  采购需求确定方面,《办法》明确采购人可自行组织市场调查确定采购需求,也可委托代理机构代为组织确定采购需求,但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经采购人书面确认。采购人或受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市场技术或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

  同时,为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透明度和社会公信力,保障政府采购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办法》强调,特殊采购项目在需求确定前要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论证且公示。预算金额小于500万元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可根据采购项目技术复杂情况在项目需求确定前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论证;预算金额500万元及以上、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采购人与受益者分离的采购项目需专业人员组成的论证小组进行采购论证,并将论证意见在中国山西政府采购网上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不少于1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主要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预算金额、采购需求论证事项、论证小组成员意见、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及联系人等。

  针对需求论证的具体内容,《办法》规定,采购需求论证应根据项目特点、结合预算编制相关可行性论证和调研情况进行。需求论证内容包括: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是否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板准等标准规范;是否落实政府釆购支持节能环保、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要求;采购项目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满足项目需要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采购项目的数量、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政府采购项目履约时间和方式、验收方法和标准及其他合同实质性条款;其他要论证的事项。

  《办法》还明确了不必进行需求论证的项目,其中包括,国家、行业有强制标准的采购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详细列明釆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采购项目;同一年度内,已经论证过的同类采购项目等。

  关于履约验收,《办法》指出采购人可根据采购项目具体情况,自行组织项目验收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验收。委托代理机构进行履约验收的,采购人应当对验收结果进行书面确认。不仅如此,参与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也可以被要求参与验收,其相关验收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

  此外,《办法》中明确政府采购项目要按照成立验收小组;制定验收方案;开展验收活动;出具验收报告等验收程序进行。由采购人或受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成立验收小组,验收小组应由3人及以上的单数相关专业人员组成。验收小组根据政府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包括履约验收时间、方式、程序、效果等在内的验收方案。(昝妍)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