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日开标,投标截止时间内递交有效投标文件8家,资格审查过程中发现一家单位的燃气安装证书的发证时间为10月31日。因现场提供的所有资质证书齐全,公证处宣布所有投标单位符合投标文件规定,经过评审,该单位中标。但未中标单位提出异议,认为该中标单位10月31日才获取到资质,不具备报名资格,中标无效(报名期限为9月13~18日)。该中标是否合规?
唐广庆:首先谈一下投标“报名”的问题,在我国法律法规中从未涉及有关投标“报名”的问题,也就是说未有所谓的“报名”程序。其原因是资格后审的公开招标,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指定的时间和地点购买招标文件后,该投标人就意味着报了名,因此无须报名程序。而且在购买招标文件时,是不应进行资格审查的,而是投标人依据招标公告中的资格条件,自行评估自己是否合格。自行评估合格后再买招标文件,不合格也就不必购买招标文件了。结论是: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不能依据购买招标文件的时间评定投标人的资格是否合格,而应是在评标初期评定。
依据以上看法,本人认为只要是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资格条件(包括安装证书)属实,就应是评标的依据。只要资格合格,被评为中标人,这个评定就有效。燃气安装证书的发证时间为10月31日,投标截止时间11月2日,这个证书也是有效的,其他投标人提出异议是不合理的,应拒绝其投诉。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