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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招标投标制度适用性前瞻性 扎实推进招标投标法修订工作

2018-08-06

 

增强招标投标制度适用性前瞻性

扎实推进招标投标法修订工作

 

——在《招标投标法》修订工作国际研讨会上的致辞

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司长   杨洁

2018511日)

 

招标投标制度是重要的国际经贸规则,也是最富竞争性的采购方式,被世界各国政府和企业所遵循,在全球范围广泛应用。长期以来,世界各国不断完善本国招标投标法律和制度规定,中国也不例外。上世纪80年代初,中国引入招标投标制度,并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和完善。在今年4月份召开的博鳌亚洲论坛2018年年会上,习近平主席强调,中国将加强同国际经贸规则对接,增强透明度;同时提出,要加快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定》进程。今天,我们召开这次国际研讨会,就是落实习近平主席指示精神,学习借鉴国际招标采购领域的先进做法和有益经验,听取有关驻华机构、外资企业和国际专家对我国招标投标制度的意见建议,使我国在创新完善招标投标制度过程中,更好与国际规则对接,保持制度的开放性。

一、中国已建立起比较完善的招标投标法律制度体系

上世纪80年代初,中国在建设领域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试行招标投标制度。自2000年1月1日《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中国招标投标逐步进入法治化轨道,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体系不断健全,主要体现在4个方面。

一是系统性。中国形成了以《招标投标法》为统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标准招标文件为支撑的制度规范体系。据不完全统计,国务院部门层面出台的配套规则超过300件,地方层面出台的配套规则更是数以万计,并且每年还在不断增加。这些招标投标配套规则的印发实施,增强了招标投标制度的系统性和可操作性。

二是规范化。中国招标投标制度由建立招标投标基本架构,向规范招标投标流程、规范各类型、各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发展。在流程方面,针对招标投标活动的每一个环节,包括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规模标准、招标公告发布、评标委员会组成和评标方法、投诉处理、监督管理等,都出台了细化的规定。在类型方面,对施工、勘察设计、货物等不同类型的招标投标活动,分类制定了具体的实施办法。在领域方面,各行业部门根据不同领域招标投标活动的特点,包括能源、通信、市政、交通、水利等,也都分别制定了专门的办法。

三是标准化。通过制定各类标准和示范文本,提高招标投标活动的规范化和效率。比如,2007年和2012年,中国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先后发布了4份施工类标准招标文件、5份货物和服务类标准招标文件,形成了覆盖主要采购对象、多种合同类型、不同项目规模的标准文件体系。又比如,为规范和统一评标专家专业分类,2010年、2018年,中国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先后发布了《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进一步增强了评标活动的公正性。

四是电子化。这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发展方向。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推动中国招标投标行业进入电子化发展的新阶段。2013年,制定实施了《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相继出台了配套制度和技术标准,规范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促进电子招标投标健康发展。目前,全国已建立了近2000个各种类型的电子招标投标平台,分类清晰、功能互补、互联互通、覆盖全国的电子招投标系统初步形成,应用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拓展,效益逐步显现。

二、招投标市场健康发展要求不断修订完善《招标投标法》

2000年《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中国招投标制度的应用领域不断拓展,监督管理体制不断完善,在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采购质量效益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我们也看到,随着招投标市场的发展,现行制度设计也逐渐暴露出一些短板和不足。主要体现在3个方面。

一是管得过多与管得不到位并存。比如,《招标投标法》对政府与市场权利责任边界的界定不够清晰,对市场主体特别是招标人自主权干预过多。又比如,对评标专家缺乏严格的考核标准和责任约束,专家滥用评标权的情况时有发生。再比如,围标串标、弄虚作假、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等问题依然屡有发生。

二是制度规则统一性不够。比如,评标方法设置不科学,尤其对于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适用条件限定不够科学也不够严格,容易产生恶意低价中标问题。又比如,招标投标管理体制机制还不完善,对标后合同履行的全过程监管缺失,招标投标活动没有形成监管合力,监管效能也不高。

三是部分制度出现空缺。比如,现行《招标投标法》起草制定于上世纪90年代,主要围绕纸质招标投标模式进行制度架构,很多内容已经不适应招标采购电子化发展的需要。又比如,对目前市场上出现的总承包招标、集中招标、框架协议招标等一些新的做法,还没有相应的规定,制度设计落后于实践需要。

针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启动了《招标投标法》的全面修订。在修法过程中,将重点把握好以下三点:

一是处理好政府与市场关系。明确监管部门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职责及边界,无论是政府部门还是市场主体,都要责权利相匹配。对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既尊重市场主体的权利,又明确相应的责任;对政府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事,通过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切实管住管好。

二是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适应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招标投标市场发展的需要,重点聚焦当前招标投标领域反映最迫切、市场主体最关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修订《招标投标法》。比如,如何进一步优化招标流程,我们既要强调招标投标程序的公开、公平、公正,又要让招标投标过程更加高效便利,即便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在不断缩小,但还是能够吸引越来越多的市场主体自愿选择招标投标这种采购方式。又比如,如何保障招标人自主权,既要赋予招标人自主权,同时还要强化相应的责任约束。再比如,如何严格管理评标专家,就是要落实责任,让评标专家专业、规范、客观地进行评标。还比如,如何防范恶意低价中标,应该说是一大难题,需要更加科学地设置评标方法,严格适用情形,避免出现“低价低质”问题。

三是集思广益、开门修法。《招标投标法》涉及领域、涉及行业十分广泛,加上利益主体多元、运行机制复杂、监管链条较长,做好修法工作,需要立足市场主体、结合实践需要,广泛听取意见建议。我们在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设置了专门的征求意见通道,开设了意见征求公共邮箱。我们还委托中国招标投标协会、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采取多种方式征集意见。今天的国际研讨会,就是重要的征集意见会。年底前,争取形成《招标投标法》修订稿。届时我们还将公开征求社会方方面面的意见,确保修法公开透明,也确保意见建议得到充分吸纳。

三、国际招标采购规则改革趋势对中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近年来,针对招标投标领域的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联合国的公共采购示范法、WTO的政府采购协定、世界银行的采购规则、欧盟的公共采购指令等国际招标采购规则,已经经历了新一轮的修订。总的看,在采购理念上,更加注重公共采购的政策功能,以及对可持续发展的引领作用;在采购链条上,突破招标采购环节,向前延伸到需求管理,向后延伸到合同管理;在采购手段上,电子化和标准化招标采购加快推进,强调采购的规范性、透明化和高效率。国际招标采购规则改革触及的矛盾和问题,也是中国当前所面临的问题。国际招标采购规则的修订、采取的措施,为修订《招标投标法》、完善中国招标采购制度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众所周知,招标投标是开展国际经贸合作的重要规则,有关国际组织和在华企业也十分关注中国招标采购制度和政策。近年来,中国启动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定》谈判,有关国际组织、商会、外企对我国出价范围、招标程序、投标人权利救济、电子招标投标、绿色公共采购,以及相关采购政策等都密切关注,也提出了不少建设性意见建议。这些也都为修订完善《招标投标法》提供了重要参考。

今天的研讨会,我们专门邀请了有关国际组织和在华商会及企业参加,就是希望能够更多更深入地了解国际招标采购规则的改革情况、国际机构招标采购的主要做法,寻求可以借鉴的有益经验。同时,我们也希望了解在华商会及企业在中国招标投标活动中遇到的问题,听取大家对完善中国招标采购制度的意见建议。

总之,修订《招标投标法》与各类市场主体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与招标投标行业的健康发展密切相关。我们将多方听取意见建议,把修法的基础工作做扎实,突出招标投标采购方式的公平高效,让招标投标制度更加开放、透明、规范,为中国与世界各国的经贸合作注入新动力,共创共享发展新机遇。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