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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制造商有两家代理商同时投一个标,投标人数量该如何判定?

2018-08-08

  某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有4家代理商投标,分别代理了3家制造商,其中有一家制造商分别有两家代理商,这两家代理商都有该制造商的合法授权,评议阶段4家投标人都评议合格。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正确的评议方式是应该按评标价格来评议授标,还是应该要求该制造商必须再指定某一家代理商为合法授权呢?如果两家代理商代理的是同一家制造商的产品,按一家投标人认定,后续评审是只能选一家合格,还是两家代理商可以独立评议?
郭宪:商务部2014年第1号令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认定投标人数量时,两家以上投标人的投标产品为同一家制造商或集成商生产的,按一家投标人认定。”因此这两家代理商在认定投标人数量时,应当按1家投标人认定。但这个规则仅适用于开标时对投标人数量的认定,如果认定后的投标人数量满足3家以上的条件,则后续评审不受影响,不应再要求制造商指定其中一家代理商,评标委员会也无须选择其中一家代理商进行后续评审。正确的评标做法是评标委员会对这两家代理商分别独立进行评审,因为两家代理商的投标是独立的。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