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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产品国际采购免招标金额确定

2018-09-03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2014年第1号)中对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进行了说明,其中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单项合同估算价在国务院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标准以下的。”但是并没有找到国务院对可不招标的单项合同估算价是如何规定的,仅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3号)(已废止)中找到“一次采购产品合同估算价格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这一规定。请问,如何判定国务院现行规定的金额标准?
郭宪:商务部令第2014年第1号第七条之所以没有明确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的具体规模标准,而是指向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标准,是因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目前正在修订中,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将做较大幅度调整,为使商务部令第2014年第1号的规定与修订后的原国家计委令第3号不产生冲突,因此商务部令第2014年第1号做了指向性的规定。
目前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规模标准仍然按照原国家计委令第3号执行,即3号令第七条,“……(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