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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出台《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的指导意见》

2018-09-26

    为加强社会管理,不断完善人民调解公共服务体系,充分利用政府购买服务政策和公共服务资源,组织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人民调解,推进浙江省人民调解工作发展。近日,省司法厅、省财政厅联合出台《关于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要遵循部门主导、规范操作,立足实际、有序开展,科学安排、注重实效三大基本原则,有序稳妥推进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工作。

  01《意见》对政府购买人民调解的购买主体、承接主体和购买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购买主体为全省各级司法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承接主体是依法登记成立,并经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的人民调解协会以及品牌人民调解工作室等社会组织;购买内容为人民调解案件的化解、调解咨询、矛盾纠纷对象信息采集等服务。

  02《意见》要求购买主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建立健全以程序规范、合同约束、全程监管、信息公开为主要内容,相互衔接、有机统一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按照公开择优、以事定费的要求,与承接主体签订购买人民调解服务合同。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专业机构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对购买服务的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估和验收,严格绩效评价。承接主体要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

  03《意见》要求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要认真制定和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政策措施和实施办法,积极稳妥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不断完善和创新人民调解服务供给体制、机制建设。要认真指导、鼓励和支持各地人民调解协会和品牌人民调解工作室建设、发展和壮大,加强人民调解队伍管理,提升人民调解服务水平,增强承接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的能力。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确保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要定期组织开展优秀人民调解服务项目社会组织评选,充分调动社会组织参与人民调解服务的积极性,增强社会各界对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的认同与支持,形成良好的工作环境和舆论氛围。

 

    来源: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