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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追究皮包公司的恶劣行为?

2018-10-08

   皮包公司参与政府采购项目,其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很广,手中没有相应货物仍去报名参加大量的政府采购项目,报名后期得到好处费再退出,或中标后再联系提供产品较差的货物,如何追究其恶劣行为?
岳小川:皮包公司是指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公司。这类公司不符合《政府采购法》中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应该在资格审查时不予通过。如果皮包公司已经中标又不履行合同或在履行合同时以次充好,可以报告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对其处以采购金额5‰的罚款,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