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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最高投标限价的问题

2018-11-23

某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招标文件要求关境内货物的投标报价方式为DDP项目现场,关境外货物的投标报价方式为CIF厦门港,如果招标人设置最高投标限价,是否应当按照不同的报价方式分别设置不同的最高投标限价?
郭宪:鉴于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竞争范围的特殊性,投标产品可能来源于关境内,也可能来源于关境外。为保证公平公正,计算评标价时应当依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2014年第1号令)第二十一条第(十一)项之规定,将货到项目现场的综合成本作为统一评价标准,即:“关境外产品为:CIF价+进口环节税+国内运输、保险费等(采用CIP、DDP等其他报价方式的,参照此方法计算评标总价);其中投标截止时间前已经进口的产品为:销售价(含进口环节税、销售环节增值税)+国内运输、保险费等。关境内制造的产品为:出厂价(含增值税)+消费税(如适用)+国内运输、保险费等。”同理,招标人在设置最高投标限价时,也没有必要针对关境内产品和关境外产品设置不同限价。招标人可以以货到项目现场的综合成本为标准设置统一的最高投标限价。如果关境内货物的报价方式为DDP,已经包含了货到项目现场综合成本,则可以直接设定最高投标限价;而关境外货物在CIF厦门港的基础上,需另行加上进口环节税和国内运保费作为综合成本测算标准,与最高投标限价进行比较判断,以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原则。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