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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调整集采目录与限额标准

2018-12-14

 

日前,江西省政府办公厅公布了《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本级和市、县(区)2018-2019年度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部分品目限额标准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在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部分品目限额标准、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等方面作了调整,大幅扩大了预算单位采购自主权。

据了解,此次目录调整,江西省财政厅依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规,征求了部分省直单位、省属高校、各设区市财政局及省直管县财政局的意见,立足“放管服”改革和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对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装修工程、修缮工程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均作了大幅调高。即,自2018年12月3日起,调整江西省省本级和市、县(区)2018-2019年度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装修工程、修缮工程限额标准,其中,省本级从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调整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设区市级从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调整到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县级从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调整到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

江西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目录的调整还增强了采购的灵活性,强化了预算单位的采购自主权,提高了预算和采购的执行效率以及服务质量。自2018年12月3日起,调整省本级和市、县(区)2018-2019年度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其中,省本级从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调整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设区市级从15万元以上(含15万元)调整到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县级从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调整到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省级单位采购单项或批量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下、且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可由采购部门(单位)根据内部规定采购。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