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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化助力招投标新业态

2019-04-12

 

一、交易平台构建电子化系统的运行基础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三条规定,“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根据功能的不同,分为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笔者认为,由这三个平台构成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中最重要的或者处在基础作用的是交易平台,因为交易平台是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信息交互和业务实操的平台。换言之,正是因为交易平台将招投标实操业务数据化并进行即时的数据传输,才能使得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进行有意义的运行,这才符合《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规划的初心。

不过,若要交易平台在电子化招标投标系统中真正充分发挥其基础性作用,尚需满足两个前提条件:一是交易平台的应用和功能支持或满足“全流程”“全参与”的作业;二是每一个招标项目及其所有参与各方都愿意在线完成全流程作业。惟此,方可获得最理想的结果,即公共服务平台获得干净完整、不被“污染”的结果数据;监管平台可以全流程、无缝隙履行监管职能;大数据技术可以对数据进行处理和加工,并将其转化为新生产要素反馈给用户。

目前,交易平台建设大体分为自建和外包两种建设方式,承建平台单位有平台提供商和软件开发商两类。从投资主体来看,交易平台可以分为五种类型,如交易中心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其下属机构投资建设)、代招合体型(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人同属一个集团公司,如大型央企)、机构合伙型(多家招标代理机构共同投资建设)、代理机构自建型和第三方服务型。起步之时,五类平台都曾面临一些共性的问题,如:谁建?为谁建?怎么建?有什么功能?用户从何来?但各家给出的解决方案不尽相同。不过其中逻辑关系大体是,投资主体决定了为谁建和怎么建,由此也就决定了平台应该具备什么样的功能。

交易平台建设完成之后的运营或运行,各家也有相似的体会和经验,例如:无论是招标业内机构还是软件公司去建设交易平台,都认识到这是“跨界作业”,需要有跨界思维作为引领。又如,完成平台开发建设只是走出了第一小步,其后还要持续投入、不断创新,这就需要打造属于自己的技术团队;而在当今互联网技术人才供不应求的条件下,打造自身技术团队愈发不易。另外,交易平台如何获利,其商业模式、产品形态和定价机制如何相互协调一致,且遵循平台经济学的相应原则,都是各个交易平台建设和运营机构仍在探索之中的课题。所有这些体会和经验都十分珍贵,因为这使得业内对于电子化招投标尤其是交易平台建设,从初期的或冲动、或茫然、或观望,逐渐变得理性和从容。

这些都是当前电子化招标投标的发展现状,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个发展现状基本上是依照《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的规划而来的。目前,电子化招标投标已经形成一种新业态。业态和常态还是有差异的,新业态只是一种新模式,常态则是一种主流且成规模的状态。另外,我们在分析电子招投标发展现状时,还需要正视这样一个现实:关于新业态的研究还相对滞后,相应理论体系尚待构建。电子化招投标从本质上来讲,其实是B2B企业电子商务。依据《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交易平台实行市场化运作。在电子商务领域,这些年市场化运作的在线平台发展迅猛,已经引起学界的重视和研究,平台经济学由此应运而生。让电子化招投标逐渐从新业态走向新常态,还需要业内人士一如既往地探索和努力,其中应该包括对电子商务理论以及平台经济学等相关理论的研究借鉴并做出自己的探索。

二、电子化:由信息分享进入业务协同是新业态的特征

推进电子化招投标实为“互联网+”在招投标领域的落地手段,其主要目的就是助力招投标的新业态尽快发展成为新常态。招投标新业态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电子化招标投标从信息分享进入业务协同。笔者认为,如果说在IT时代连接比拥有更为重要的话,那么在DT时代协同就比分享更有价值。互联网是多方协同的天赐利器,就商业领域而言,这一利器迄今为止还仅仅是在2C领域小试身手,大展宏图的机会留给了B2B,留给了制造业企业之间的交易和协同,即供应链管理。

互联网初期的网站多为信息发布平台,信息流通常为单向通道,缺少反馈机制;而现在的网站多为作业平台的入口,信息流处于多向通道,同时支持协同作业。招标投标的法定流程决定了招标人、招标代理人、投标人、评标专家、监管部门等参与各方的协同作业是必须的。因此,能否助力招投标参与各方协同作业,是交易平台的核心价值所在。换言之,提高协同作业效率是交易平台得以发展的必由之路。

协同作业包括两个基本面,一个是信息,为“知”(Information);另一个是信息的处理,为“行”(Execution)。协同(Collaboration),就是“知”与“行”交替循环的过程。

基于互联网所建的交易平台,应该是一个“知”“行”合一的平台。此处的“行”,还指称平台搭载的用于对“知”进行即时处理的各种应用。这些应用确保参与协同作业的各方知道什么时候他方要求自己做什么,或让他方知道去做什么,达成“以知促行”;而其后他方的“行”,就是协同作业的相关方借助应用对“知”做出反馈或处理,而应用能够即时将这些反馈或处理生成数据并准确地传递给相关各方,达成“以行传知”。在这个“知”与“行”交替循环的协同过程中,交易平台既能够“以知促行”,也能够使一方的“行”,即刻变成其他方的“知”,可谓“即知即行”“即行即知”。如此,高效率的协同作业也就随之而来了。

在交易平台支持每一个招标投标项目及其所有参与各方都在线协同完成全流程作业这一大前提下,交易平台显现了平台经济学所定义的“多边平台”的属性。平台对于任何一边用户群体的价值,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另一边用户的数量。哪一边的用户先上平台,这一点在平台运营初始更显得棘手。多边平台经济学将此称为“经典的‘蛋鸡相生问题’”,而这个经典问题的解决,则取决于平台运营方如何确定“补贴方”和“付费方”,并藉此制定相应的价格机制。

三、电子化协同之美

信息化给招标投标带来了信息分享和传递的便利,数据化则促进了招投标的电子化协同。

协同之美,就是电子化协同带来的各种便利和好处。一方面,电子化协同能够助力作业效率和经营效益的提升。电子化系统和平台要能够助力招投标参与各方高效协同,做到以知促行,以知助行,即知即行,即行即知。鉴于交易平台处于系统的基础地位,这就要求交易平台提供商必须有互联网思维,平台的建设和运营要力求做到“敏捷研发、不断出新、稳步迭代、文档齐全、应用丰富”,达成“风格协调、交互统一、体验良好、按需选用、无师自通”的用户感受。同样因为交易平台的基础作用,帮助用户依法依规操作招投标项目,交易平台责无旁贷。但是,依法依规的“全流程”充其量也只是一个共性需求,是用户对平台功能的最低要求。满足用户的共性需求,同时最大限度地兼顾用户的个性需求,支持“全流程”和“全参与”,提升招投标参与各方协同作业效率,必要时用户可以根据管理需求自主设置流程且又合法合规,才是交易平台应有的、且必须不断追求的高标准和高要求。

另一方面,电子化协同能够助力数据转化为新生产要素。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大数据是信息化发展的新阶段,要构建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在当今数据时代,数据资源已经成为新的生产要素,招投标参与各方获取并利用数据资源的需求将很快会成为不断增长的趋势。全流程、全参与地在线协同作业,不仅能提升作业效率和经营效益,还可以助力过程数据自动生成结果数据,可以避免“数据被污染”,进而获得真实数据。真实数据经大数据技术处理,可转换为数据资源,转化成新生产要素,反馈给用户。过程数据自动生成结果数据的另一好处是显现了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区块链属性,可以助力诚信体系建设。

根据《“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要求,2019年,覆盖全国、分类清晰、透明规范、互联互通的电子招标采购系统有序运行,以协同共享、动态监督和大数据监管为基础的公共服务体系和综合监督体系全面发挥作用,实现招标投标行业向信息化、智能化转型。

只有全面充分发挥交易平台的基础性作用,实现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监督平台以及其他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和协同运行,《“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提出的行动目标才能真正得以实现,电子化才能助力招投标行业加快进入新常态。

 

 

 作者:吴树贵    必联(北京)电子商务科技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首席产品设计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