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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管理

2019-08-13

  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就加强市本级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管理工作提出五项措施。

  

  一、依法依规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是明确采购人和供应商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书,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应当按照招投标文件约定,依法签订采购合同。为避免合同争议,采购人应在采购文件中提前明确合同条款,细化项目要求和违约责任。

  

  为规范长期服务项目管理,招标机构需在采购文件(含公开招标项目和非公开招标项目)模板中增加服务类项目属性,由采购人选择是长期服务项目,还是非长期服务项目。长期服务项目如果选择延续合同的,应当在招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中明确“该项目为长期服务项目,合同期限可以延长,但最长不超过3年”。合同服务期限需明确到日,续期合同服务期限须衔接,且实质性内容不得改变。合同签订起始时间应当在项目招标结束后,不得倒签合同。非公开招标的长期服务项目,采购人应当在申请材料中提出合同期限问题,最终合同期限以财政部门的审核意见为准。

  

  二、做好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公告及备案工作

  

  预算金额达到当年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含公开招标项目和非公开招标项目)均需按要求进行合同公告。采购人应当按照《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做好政府采购合同公告工作的通知》(深财购〔2016〕26号)的规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集中采购机构网站合同公告系统录入完整的合同文本。合同文本以PDF文档形式发布,并推送至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www.zfcg.sz.gov.cn)进行合同公告。合同有附件的,附件也应当一并公告。合同公告是合同备案的前提,采购人需依法进行合同公告后,将招投标文件及合同公告情况报送市政府采购中心办理合同备案。

  

  采购人应当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以及《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开展市本级政府采购合同备案工作的通知》(深财购〔2012〕7号)的规定,将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合同到市政府采购中心办理备案。合同备案通过后,方可支付采购项目款项。

  

  在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招标的工程类项目、在市政府采购中心电子商城直接下单的采购项目,以及自行采购项目,无需在市政府采购中心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三、政府采购合同变更应遵循五项基本原则

  

  根据《采购法》及《特区采购条例》等相关要求,政府采购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因情况特殊确需变更的,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合同变更不能改变合同订立目的;二是合同变更的原因应归属于双方在合同订立时无法预见的客观因素;三是合同变更不能规避政府采购的强制性规定;四是合同变更应协商一致,严格限制单方变更;五是合同变更应采取书面形式对相应条款予以修订。

  

  四、合同变更实行备案前公示制度

  

  针对在履约过程中,因客观原因确需变更合同的情况,以下情形可由采购人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协议予以明确:

  

  1.因产品停产,需要变更同品牌升级产品的。针对货物类项目存在供货时产品停产的特殊情况,在双方同意情况下,中标供应商可提供不低于原中标产品(已停产)技术参数的同品牌替代产品。

  

  2.因实际需求发生变化,需要核减采购标的内容的。在双方同意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核减合同采购标的内容,但合同金额应依据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进行相应核减。

  

  3.因实际需求发生变化,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调整采购标的尺寸、规格、数量、付款方式等。针对家具、纺织品、装修类项目存在因招标前测量存在误差等原因导致实际需求发生变化的特殊情况,采购人在制定上述项目采购文件时,应设置“可变更项”和“不可变更项”,且在招标文件中集中列示或明确标记,明确告知投标供应商哪些内容可能发生变化,变化幅度在什么范围,哪些内容是实质性要求,不允许调整。对于未在采购文件中明确的,不属于此款情形。

  

  4.因办理政府采购订单融资业务,需要变更付款账号的。目前深圳市正在推行政府采购订单融资业务(以下简称“订单融资业务”),根据《深圳市财政局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订单融资改革工作的通知》(深财购函〔2019〕1625号)要求,采购人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中增加账户变更条款。深圳市财政局将定期汇总市本级的融资业务办理情况,并抄送给市政府采购中心办理合同备案。

  

  属于上述前3款情形的合同变更,实行备案前公示制度。采购人需填写《合同变更前征求意见公示表》(详见附件),并在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网站(www.cgsz.gov.cn)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市政府采购中心办理合同变更备案手续,无需报财政部门审核。若公示期间出现异议,由采购人负责解释,并将异议处理结果予以公示,涉及到公示内容修改的,需要重新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方可办理合同备案。

  

  5.上述情形以外的合同变更,由采购人依法处理。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若采购人认为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需进行变更合同的,由采购人依法处理。此外,为加大采购执行过程的公开、透明,此类合同变更需经采购人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在采购人本单位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在市政府采购中心办理合同变更备案手续,并附上采购人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合同变更的会议纪要作为附件。

  

  五、严格依法办理合同金额追加

  

  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增加采购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补充采购合同的金额在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以内,且未超过预算金额的情况下,参照合同变更备案前公示制度,先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市财政部门依法审批,审批通过后在市政府采购中心办理合同备案。公示有异议的,参照前述条款进行处理。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赵志明/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