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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修订恰逢时

2019-12-31

 

 

我国从2000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现行《招标投标法》),在构建招标投标体系、规范招标投标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秩序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全面加速、新时代经济发展的变革,因《招标投标法》颁布的时间、时代环境等诸多局限,招投标实践活动中面临的诸多新情况、新问题也逐步暴露出来。

行业对现行《招标投标法》修订的呼声由来已久,近年来也进行了两次的修订。第一次是2017年底,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招标投标法》修订案,对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调整了相关事项,比如取消了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等。这次修改只是调整了部分内容,没有解决招标投标活动实践中的突出问题。第二次修订即是本次,2019年12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完整发布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简称《征求意见稿》),这次修订对现行《招标投标法》整体进行了大幅度的调整。《征求意见稿》共8章,94条,对现行《招标投标法》修改58条,增加28条,删除2条,仅维持8条不变。修订内容涉及到八个方面:一是推进招标投标领域简政放权;二是提高招标投标公开透明度和规范化水平;三是落实招标人自主权;四是提高招标投标效率;五是解决低质低价中标问题;六是充分发挥招标投标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政策功能;七是为招标投标实践发展提供法治保障;八是加强和创新招标投标监管。

以问题为导向,从解决问题的角度,《征求意见稿》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突出问题做了修订和完善。

(一)招标投标活动重形式、轻结果问题

现行《招标投标法》实施近20年,已经形成了一套大家所共知的流程,即:招、投、开、评、定。很多地方在实践过程中,认为只要程序合法、流程合规即可,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结果如何往往会轻视。这种看似公正的流程体系,实则与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等基本要求大相径庭。

《征求意见稿》第六十一条  招标人认为评标过程、评标报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符合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或者评分存在错误的,有权在评标过程中或者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评标委员会提出异议。

对评标过程中收到的异议,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结束前作出答复;对评标结束后收到的异议,评标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个工作日作出答复。评标过程、评标报告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

新增的这个第六十一条,规定了招标人对评标过程、评标报告的异议处理,让评标专家头上始终“悬着一把剑”,有利于约束评标行为,有利于解决评标走形式、走过场问题,还权于招标人。

(二)主体责任不明确问题

在招投标活动中,经常会听到“标是招标代理机构招的”、“项目是评标专家评的、结果是评标专家定的”等话语,招标投标制度一度成为了招标投标活动参与主体与招标主体、监督主体推卸责任的托词。依法落实招标人、投标人、代理机构、评标专家以及行政监督部门等各方主体责任,是深度落实现代招标投标制度的核心。

《征求意见稿》中对这个问题修订的有多处。比如:第十条 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招标人对招标过程和招标结果承担主体责任。

本条是针对现行《招标投标法》第八条的修改。明确招标人对招标过程和招标结果承担主体责任。这也与《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中要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的要求保持了一致。

(三)评标机制与专家管理问题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订立评标机制,是希望通过聘请专业的人员,按照招标人的实际需求,通过招标文件规定的需求和评标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从招标投标项目专业上对投标人进行择优。但在评标机制的实践中,评标走形式走过场、专家不专、评标专业户、专家经纪人、专家信息泄密等恶劣情况屡见不鲜、广受诟病。社会各界也在呼吁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评标机制和专家管理进行深入研究。

《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三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或者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共同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并应当满足专业分工需求,其中技术、经济或者法律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招标人委托的代表可以是本单位熟悉招标项目需求的专业人员,也可以是外部专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禁止或限制招标人的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

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五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作为招标人代表的外部专家,由招标人直接确定;技术、经济或者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建或者确定的综合评标专家库或者行业评标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建立健全评标专家库专家征集、培训、考核和清退机制,实现专家资源全国互联共享。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招标人根据需要可以组成工作组或者利用电子信息系统辅助评标委员会工作。辅助评标工作应当客观、准确,不得对投标文件做出任何更改或评价。

本条是针对现行《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的修改。对于专家的组成、招标人委托的专家、评标专家库,以及对专家的征集、培训、考核、清退等全周期管理进行了明确。是深度落实评标机制、解决专家管理问题的重要体现。

(四)行政监督与招标投标管理问题

如何约束行政监督部门,做到“法有授权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是构建职责清晰、规范有序的招标投标市场的一个关键问题。在招标投标活动实践中,地方行政监督部门非法干预、插手招标投标活动、影响招标投标结果、不作为等情形还较为普遍。这实际上市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问题, 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突出问题,需要结合政府经济职能和招标投标体制机制进行深入研究。

此外,还有一些随着时代的发展,招标投标活动中衍生的一些情形,也通过这次的修订来明确落实。比如电子招标投标问题,《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明确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2013颁布了《电子招标投标办法》明确电子化招标投标与传统招标投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征求意见稿》第七条 国家推广以数据电文形式开展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推进交易流程、公共服务、行政监督电子化和规范化,以及招标投标信息资源全国互联共享。

除特殊情形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建设和运营机构应当确保平台安全性、保密性和可靠性,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监督管理要求。

笔者参加了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关于《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专家座谈会,会上甚至有专家建议,除了电子化外,还需要在新《招标投标法》中增加智能化等描述,以符合招标投标发展的趋势。

《招标投标法》是招标投标领域的基础性法律,此次修订重点着眼于招标投标基本制度的修改和完善,不拘泥于一些可以在执行过程中细化或解释的问题。这次《征求意见稿》在解决招标投标活动面临的问题、深化招标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有重大的突破,能够进一步完善招标投标制度,以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故此,好雨知时节、当春乃发生。《招标投标法》修订恰逢时。

 

  作者: 陆建、朱斌

  作者单位: 江苏国泰新点软件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