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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则案例浅析公开招标程序履行适用情形

2020-02-11

 

 

一、案例简介

2006年初,某大型公立医院迁建项目正式立项,建设单位为某医院。项目建筑面积约30万平方米,资金来源全部为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其中工程费约28亿元人民币。

2007年,项目分别取得经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概算文件手续等。项目采用第三方项目管理模式组织建设。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材料、设备的核准为公开招标。

2006—2007年,项目通过“比选”或“直接委托”方式陆续确定了项目可研、环评、交评及水评价等多家咨询服务单位,并通过履行《招标投标法》公开招标程序确定了项目管理单位,中标金额约2100万元。项目建设中,除九大分部工程外,各类医疗专业工程(暂估价内容)诸如物流小车、医疗气体、净化工程、防护工程等也均履行了《招标投标法》公开招标程序。项目最终于2011年12月竣工。

2013年,该医院通过财政立项,针对院区内部分办公楼弱电、通风空调系统及装修进行改造,资金来源全部为全额财政预算资金。当年,三项工程均履行了公开招标程序,并于2014年完成全部三项工程改造任务。

二、案例分析

针对上述案例,业界主要有四个方面的问题,笔者下面就围绕这些问题进行分析。

问题1:项目针对各类咨询服务事项所采用的缔约方式是否妥当?

分析: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属财政性资金并纳入预算管理,项目实施主体为医院方,属事业单位性质,据此可认定本项目属政府采购类范畴。故本项目应针对政府采购工程履行《招标投标法》招标程序,针对除勘察、设计、监理以外的各类咨询服务事项实施政府采购方式。案例中的项目在针对咨询服务事项缔约中所采用的“比选”或“直接委托”方式不妥。

问题2:项目针对项目管理单位选择履行《招标投标法》公开招标程序是否妥当?

分析:“项目管理”服务属于管理类服务性质,其并不属于政府采购工程中所谓“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亦即《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中所解释的完成整个工程所“必不可少”的服务。为此,采购活动适用于《政府采购法》体系,应采用政府采购方式缔约。案例中的项目针对项目管理服务,履行《招标投标法》公开招标程序不妥。

问题3:项目针对各类医疗专业工程履行《招标投标法》公开招标程序是否妥当?

分析:各类医疗专业工程虽然并不属于房屋建筑“九大分部”工程,但因属政府采购工程中有关“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的性质,基于此,可认定其为政府采购工程,适用于《招标投标法》体系。案例中的项目所履行《招标投标法》公开招标程序妥当。

问题4:2013年,项目针对三项升级改造工程履行《招标投标法》公开招标程序是否妥当?

分析:案例中,2013年所实施的三项升级改造工程属于政府采购工程中有关“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等”的性质,基于此,适用于《政府采购法》体系。案例中的项目履行《招标投标法》公开招标程序不妥。

三、主要结论

结合上述的案例分析,笔者认为,在项目是否应该履行《招标投标法》公开招标程序方面可以得出三点基本结论。

一是建设单位主体性质及资金来源是判别《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体系适用问题的两个根本条件。

二是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基本属财政性资金且纳入预算管理,当建设主体性质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三类时,其采购活动整体上适用于《政府采购法》体系,而其中的政府采购工程适用于《招标投标法》体系。

三是我国现行的针对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在预算管理体制上,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投资审批与过程监管,而财政部门则在过程中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及最终决算评审。

在招标采购监管方面,仅由发展改革部门对政府采购工程相关内容予以核准是不够的,需进一步会同财政部门分别对“非建设相关咨询服务”“未达到法定招标规模标准”及项目中并非“与建筑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材料、设备的采购方式进行确定。

 

作者:吴振全

作者单位:北京市工程咨询公司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