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程施工项目招标评审时发现,投标人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投标人乙工程有限公司有相同的股东,该股东在甲公司的出资比例为38.2%,在乙公司的出资比例为43.5%。请问:甲公司和乙公司可以参加同一个项目投标吗?
张志军:如招标文件未做规定,可以参加投标。
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要求,有法定情形和约定情形两种。法定情形除了相关法律要求的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要求外,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等法条均有规定。其中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本案提及的情况,两家施工单位之间不存在控股关系,也不存在管理关系。虽有共同股东,但如法定代表人不是同一人,则不属于条例规定的禁止情形。
一般情况下,在招投标实践中,除上市公司的股票持有者外,有共同股东的投标人,出现相互串通的可能性较大。为防止招标人权益受到损害却难以查证的情形发生,招标代理机构也可以在招标文件中,对该类投标企业做出限制性规定。
张志军:上海百通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招标师、建造师、工程师,本刊特邀专家。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