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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出台政府购买服务竞争性评审和定向委托办法

2020-03-26

近日,山东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竞争性评审和定向委托方式管理办法》,为组织实施不属于《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提供了政策依据,进一步健全了政府购买服务制度体系。
 
  一是明确适用范围。两种购买方式仅适用于不属于《政府采购法》范围的服务项目,即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对于属于《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的服务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方式组织实施。
 
  二是明确适用情形。《办法》设置了竞争性评审和定向委托两种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对于具备有效竞争条件的服务项目,适用竞争性评审方式,择优确定承接主体;对于不具备市场竞争条件的特殊项目,则可适用定向委托方式,交由特定的承接主体承担。
 
  三是明确购买流程。明确了编制购买文件——邀请意向主体——开展评审(协商)——确定承接主体——发布结果公告——签订购买合同的基本购买流程。同时,制定了竞争性评审和定向委托文件模板、公告模板以及标准化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模板,以标准化促规范化。
 
  四是明确实施主体。《办法》明确了购买主体是购买行为的实施主体,其在制定购买文件、邀请意向主体、组建评审委员会、确定购买结果以及异议处理等方面享有主体地位,并承担主体责任。
 
  《办法》的出台畅通了政府购买服务确定承接主体的方式途径,优化了各行其是、各负其责的良性购买环境,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事业单位改革和培育发展社会组织提供了有力保障。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