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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的评标报告与评标情况的报告有何区别和联系?

2020-04-01

郭宪:《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第六十六条规定,“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第七十二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在中标结果公告后20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中标结果公告后15日内将评标情况的报告提交至相应的主管部门。”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的评标报告与评标情况的报告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两者的区别和联系如下:
        1.区别
        出具主体不同:评标报告的出具主体是评标委员会,评标情况的报告出具主体是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
        提交对象不同:评标报告的提交对象是招标人,评标情况的报告提交对象是行政监督部门;
        出具时间不同:评标报告的出具时间是评标工作结束后,评标情况的报告的出具时间是中标结果公告后15日内;
        结论不同:评标报告的结论是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及其排序,评标情况的报告的结论是中标结果;
        目的不同:评标报告的目的是供招标人定标,评标情况的报告的目的是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评标和定标的基本情况。
        2.联系
        评标情况的报告内容应当涵盖评标报告内容,评标报告也可以作为评标情况的报告的一部分或者以附件的形式呈现。 


         郭   宪:中化商务有限公司商务总监,高级国际商务师、咨询工程师(投资)、PMP、招标师,本刊特邀专家。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