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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电梯设备采购质疑”浅谈《招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的适用问题

2020-04-01

 案例讨论主题:

从一起"电梯设备采购质疑"浅谈《招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的适用问题

【 案情简介 】

2019年,A公司在湖南省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加“某县人民医院新建住院楼电梯采购及安装”的政府采购项目(简称“项目”)的投标活动。由于未通过资格审查,其对项目的采购过程提出质疑,认为“电梯采购及安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三条规定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确定监管主体,即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招投标活动,而不应当由某县财政部门负责监督。


相关问题探讨

根据《招投标法》第2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也就是说,凡是在我国境内开展招投标活动,都应当按照招投标法的规定进行。而《政府采购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法”。政府采购的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及磋商、询价等。法律规定的重叠导致了法律适用的争议,即如果政府采购采用招投标形式的,到底是适用《招投标法》还是《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


从法律位阶上来说:

《招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均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属于同一位阶,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但《招投标法》属于规范招投标活动的一般法,《政府采购法》中招投标程序属于特别法;从制定时间上来说,《政府采购法》制定的时间(2002年)晚于《招投标法》(2000年),按照“特殊优于一般”及“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在政府采购中采取招投标形式的,应当优先适用《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

 

从招标采购活动的客体来看(工程、货物、服务):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又进行了区别规定。《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83条规定,“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而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7条之规定:“政府采购工程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也就是说,当政府采购使用“招投标方式”采购工程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适用《招投标法》的相关规定,而政府采购使用“招投标方式”采购与工程及工程建设无关的货物、服务或者政府采购适用“非招标方式”(竞争性谈判、磋商、单一来源等)采购工程、货物、服务(无论该货物或服务是否与工程相关),都应当适用《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即在政府采购过程中:
1、如使用招标形式,采购工程及工程建设相关货物、服务,适用《招投标法》及相关规定;采购与工程建设无关的货物、服务,适用《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
2、如使用非招标形式采购工程、货物、服务(无论该货物、服务是否与工程建设相关),适用《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


具体到本案来说,A公司认为,此次电梯采购及安装属于“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应当适用《招投标法》确定监管主体,而采购方认为,医院为事业单位,使用的是财政资金,采购的电梯属于《政府采购品分类目录》中的货物,符合《政府采购法》第2条的规定。
根据上述分析,由于该院是新建住院楼,电梯属于住院楼的必需货物,与整个工程建设密不可分,应当适用《招投标法》的相关规定(实践中,对电梯是否属于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货物存在争议)。

但A公司提出的“适用招投标法确定监管部门”的质疑事项没有实际意义,首先,根据《政府采购法》第52条之规定,供应商只能在权益受损时针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结果”提出质疑,而根据《湖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操作规程》第3条之规定,无论是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结果都不包括A公司所提出的“质疑事项”;其次,其“质疑事项”(甚至其后的投诉)并不影响中标结果的成立。从招标人、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的角度来说,应充分了解《招投标法》及《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在制定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时,仔细留意所援引的法律文件,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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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gskGJ8vOMNOZQznGAdKVew


来源:湖南省招标投标协会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