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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银行供应商“取消资格”制度

2007-07-02


    世行的供应商“取消资格”制度已经执行了近十年。其英文原文是“Debarment Processes”,俗称“黑名单”制度。1996年7月,世行第一次提出了“取消资格”制度的概念。之后,世行又对该制度进行了补充和修订。2004年7月9日,世行董事会批准经过全面修订的取消资格制度,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规则与操作体系。

    一、执行机构

    世行负责实施取消资格制度的四个部门分别是:处罚委员会、处罚委员会秘书(以下简称秘书)、廉政署、欺诈与腐败处罚政策制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政策委员会)。

    (一)处罚委员会。人数在五人以上,人选由行长指定。其中至少包括两名常务董事(其中一人被指定为主席)、一名首席咨询专家和其他两名世行高级职员。职责范围主要是确定世行项目中的承包商、投标人、供应商、咨询专家或相关的个人是否有欺诈或腐败行为。

    (二)秘书。负责计划和安排处罚委员会的所有与取消资格程序有关的会议和申诉;向所有委员简要通报事情的原委;在委员会讨论期间协助其会务工作;起草委员会各项书面决议等事务。

    (三)廉政署。是一个直接向行长汇报工作的独立部门,它负责受理举报,并负责调查与世行项目有关的腐败及世行工作人员的不当行为。部门主任全面负责调查所有的欺诈和腐败行为。有权为了保护世行利益或其他合理原因而决定是否开展或开始、延迟、中止调查,有权决定调查的形式,有权决定不对三年以前发生的申诉进行调查。

    自2001年组建以来,廉政署已处理了2000多个欺诈、腐败或行为不当类举报案件。处罚了330多个公司和个人,具体处罚情况公开刊登在世行网站上。世行提供包括一条国际热线(1-800-831-0463)在内的多种渠道供人们举报欺诈、腐败等不当行为。

    (四)政策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欺诈与腐败行为的认定条件、处罚措施等。截至到2007年5月,对欺诈与腐败的认定条件是:

    1、欺诈或欺诈行为是指:通过歪曲事实来影响选聘过程或合同的执行,使之有损于借款人,其中包括咨询人之间的共谋串通(在递交建议书之前或之后),旨在使报价设定在人为制造的、非竞争性的水平上,剥夺借款人从自由和公开的竞争中可获取的利益。

    2、腐败是指:通过提供、给予、收受或索求任何有价财物,从而对公务人员在选聘咨询人或执行合同过程中所采取的行动施加影响。

    二、取消资格制度的运行模式

    (一)调查起诉。由于世行项目多而且大,通常采取“不告不究”的政策,只有发现线索或有人举报的情况下才进行调查。所有举报和线索被汇总到廉政署。通过调查,如果廉政署部门主任认为有足够可信的证据确定存在欺诈或腐败行为,廉政署应该向秘书提交进入取消资格程序的通知,同时移交相关的证据。

    (二)控辩程序。秘书自收到廉政署提交的进入取消资格程序的通知之日起,十五天之内向由处罚委员会主席和首席咨询专家组成的主席委员分会提交报告。如果主席委员分会提出反对,秘书将不对外发送该通知而是将反对理由通知廉政署部门主任。

    如果主席委员分会没有提出反对,则秘书应该通知处罚委员会全体委员、廉政署部门主任以及当事人。当事人应在收到通知后60天之内提交书面申诉,特殊情况下经处罚委员会主席同意可以延长应诉期限。

    处罚委员会收到当事人书面申诉后会通知廉政署,廉政署需在20天之内提交书面反驳材料,特殊情况下经处罚委员会主席同意可以延长,但不超过10天。若当事人或廉政署在上述时限过后获得新的证据或材料,双方仍然可以在会议做出决定前向处罚委员会提交,处罚委员会主席可以就新的申诉或反驳材料给予另一方适当的回应时间。

    廉政署和当事人或其代表都可以参加听证会并发表陈述,但当处罚委员会进行讨论时应该回避。处罚委员会可以对双方提问并且要求必须在十日内书面答复,处罚委员会不回应上述答复,但可能在判断时做出对逾期不答复者不利的决定。

    (三)判决。处罚委员会认定证据不足时将授权秘书以书面形式通知廉政署和当事人,结束程序。

    处罚委员会认定存在欺诈或腐败行为时将确定适当的惩罚措施并向行长汇报。秘书应及时向廉政署和当事人通报处罚结果并提供相应理由和证据。秘书还应及时向代表借款人的项目执行经理和当事人所在国家通报处罚结果。

    (四)处罚。对当事人的措施有三类:1、通报批评(可以与其它处罚方式并用);2、取消资格(可能是一段时间内或永久禁止参与世行项目);3、处罚委员会认为合适的其他处罚措施。对借款人的处罚是:一旦确认某个采购合同违规,世行会取消针对该合同的投资。处罚结果公开发布,涉及违法行为的证据可以向有关国家的行政或司法机关提供。

    影响处罚轻重的主要因素有:1、当事人过失的严重程度;2、当事人以往的行为记录;3、当事人造成的损失大小;4、当事人对采购可信性的破坏程度;5、指控当事人过失的证据质量;6、可以减轻其错误的其他条件;7、调查或申诉过程中,廉政署经当事人同意用于弥补当事人过失的银行资金或其他资源;8、处罚委员会认为相关的其他因素。

    世行反欺诈与腐败模式的优点是投诉与举报渠道通畅,设置专门的调查机构,保障当事人的申诉权,处罚决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