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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PPP项目资格预审条件可否没有类似项目业绩要求?

2020-09-04

郭宪:设置类似项目业绩要求是招标人的权利,而非义务。PPP项目资格预审不设类似项目业绩要求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法律对潜在投标人或供应商业绩要求的措辞都是“可以”,而不是“应当”。因此,招标人在进行资格预审时并非一定要设置业绩要求。
        但在PPP项目社会资本招标实务中,为保证招标项目质量,降低履约风险,建议招标人在资格预审文件中对潜在投标人提出类似业绩要求。此外,对于PPP项目而言,《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六部委令2015年第25号)第十七条规定,实施机构应当公平择优选择具有相应管理经验、专业能力、融资实力以及信用状况良好的社会资本方作为合作伙伴。从这个角度讲,为符合《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具有相应管理经验”的规定,招标人最好还是在资格预审条件中要求类似项目业绩。


         郭  宪:中化商务有限公司商务总监,高级国际商务师、咨询工程师(投资)、PMP、招标师,本刊特邀专家。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