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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工程物资招标文件编制重点

2020-10-16

 

本文阐述了招标文件的编制重点,如招标人资质条件、业绩要求及评标办法等,从招标实践出发分析招标文件中具体条款如何调整设置,并指出编制招标文件应避免的一些错误。

 

现阶段,中国石油工程建设公司的主营业务是承包国内外石油石化工程项目,公司采购中心执行项目物资的招标采购,采购中心在公司国内所属分子公司设置采购招标分中心。以500万元为限额,估算金额500万元(含)以上的物资招标项目,由公司采购招标中心执行,500万元以下的由采购招标分中心实施,在这种管理模式下,公司采购中心相当于受公司所属分子公司的内部委托,负责具体招标项目的实施。

一、招标文件编制关键点

由项目现场提供招标需求一览表(以下简称“一览表”),以标的物为某大型撬装设备为例,一览表中的主要内容如下:①投标人资质要求;②交货时间、地点和交货方式;③供货范围和施工界面;④付款条件(价款构成);⑤现场技术服务时间;⑥技术规格书、图纸和数据单等;⑦技术评分表;⑧合同文本等。依据《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和《标准材料采购招标文件》及集团公司发布的招标文件标准文本来编制招标文件范本,考虑到项目差异性,为了使招标文件更符合工程项目的需求,在招标文件范本的基础上,将一览表中的采购物资关键信息、采购合同模板与招标文件范本进行融合,设置商务打分表、商务技术权重和评标办法,编制完善招标文件。

(一)投标人资格要求

设置投标人资格要求要遵循《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招标工作的目的是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采购到满足技术要求、价格合理的物资,而投标人资格要求关系到潜在投标人范围,资格要求过高会导致潜在投标人数量过少,潜在投标人没有竞争性;采用资格后审,资格要求过于宽松,会导致投标人数量过多,给后面的评标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

1.资质证书

要求投标商提供的资质证书一般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开户证明、与设备设计、制造相关的质量体系证书、HSE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根据招标项目本身情况还需要提供其他特殊资质证书或强制性资格认证证书等。例如,某脱水装置及集输装置招标项目,要求投标商具备压力管道特种原件组合装置B级或压力容器D2级以上许可制造资质。

2.财务要求

一般要求投标人提供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根据财务报表对其净资产、现金流量、利润等内容进行审定。

3.业绩要求

在实际操作中,不应只关注供应商的注册资本、财务报告、现金流等数据,公开招标项目常要求供应商具备类似业绩作为资格条件。类似业绩可以反映投标人实际技术能力和公司实力,通过投标人提供的业绩可以全面考察供应商的履约能力,能够保证投标的质量和可靠性。例如,在某撬装变电站公开招标项目中关于业绩打分有这样的条款:“制造商设计制造的相似工况下的同类设备或系统成功应用2年以上的业绩至少应具有5项,业绩以提供采购合同复印件为准,有效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供应商的业绩证明文件可以包含历史供货合同、中标通知书、用户评价、设备材料运行报告等。类似业绩可以作为实质性要求,在初步评审阶段作为投标人资格要求的一部分来评审,按要求提供了类似业绩则通过初评进入详评,未按照要求提供类似业绩的,则不能进入详评,直接被判定为不合格投标申请人。在实际操作中也常常将类似业绩作为详细评审的一部分,根据有效类似业绩的数量来进行评分,如在某撬装设备公开招标项目中,在技术打分表里,业绩评标标准见表1。

(二)交货时间和地点的设置

工程总承包项目工期一般比较紧张,长周期设备的交货期在招标时也是一个关键因素。招标文件中对于交货时间要求有两种,一种是将交货时间设置为实质性要求,不满足交货期的不通过初评;另一种方式是将交货时间列为打分项,如某设备要求交货期为6月30号,交货期最晚不能晚于7月30号,这种情况下,可以把交货期设置为评审因素,评标标准示例见表2。

(三)供货范围和施工界面

关于需要安装调试的设备类等物资,在招标文件中要明确投标人的供货界面和施工界面,以储罐用浮盘为例要求如下:①供货界面:投标人提供储罐用浮盘、支撑件、支柱、导向装置、静电导出装置、密封以及相配套的螺栓、螺母以及垫圈等相应浮盘附件;②施工界面:投标人负责浮盘安装与调试,配合浮盘试运行(到场安装时自行解决配电柜至安装现场的用电电缆及所有安装机具设备,并承担用电费用,与施工单位据实结算)。

(四)评标方法

招标文件中如何设置评标方法及评审因素将直接关系招标工作的成败。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在招标实践中,第一条标准对应的评标方法是综合评估法,第二条标准对应的评标方法是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或者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根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技术复杂或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难以统一的货物,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笔者综合研究了公司近年来的物资招标采购项目,这些大型的撬装设备、控制系统、火炬系统等,一般技术规格、性能不统一,加工制造难度大,基本全部采用综合评估法的综合评分法进行评标。

综合评估法有诸多优点,能够更全面地考虑招标项目的关键因素,并且各评审因素的评审标准、分值和权重由招标人自主确定,可以将各项因素量化为分值进行比较,从中选出最优者作为中标人。通常情况下,综合评估法的评分分值分为两部分,即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商务部分包含价格因素、分项报价因素、财务因素、业绩因素和交货期等,技术部分主要包括技术参数响应、加工制造及检验能力综合情况和生产、检验及发运计划等,具体评审条款因不同项目、不同设备类型也有所不同,以某大型设备为例,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时,评审因素设置见表3。

综合评估法也存在一些问题,由于确定评标因素的权重和权值容易带有主观性,因此选用这种方法时,应根据项目特点合理、科学、慎重地设置评审因素,合理设置商务分与技术分的权重,并着重考虑价格分权重。在招标实践中,将商务分与技术分权重设置为4:6或者6:4,价格分则占商务总分的50%至70%之间,总分100分。在商务技术权重之比为4:6且价格分占商务分70%时,价格分的权重为28%;在商务技术权重之比为6:4且价格分占商务分的70%时,价格分的权重为42%,这样价格分定在28~42分之间,以投标报价的平均值为基准价,投标报价等于基准价时得分最高,如上设置权重有效避免了低价中标,又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采购到物美价廉的物资。

二、编制招标文件应避免的内容

从供货需求出发,工程项目现场提供的一览表信息往往满足了项目的需求,忽略了招标文件的“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招标负责人收到项目上提供的招标需求表,对其条款进行斟酌,对于不符合招标文件编制原则的,对一览表提出修改建议。

(一)根据公开原则,避免信息不对称

根据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公开招标文件编制阶段,招标文件应载明的信息公开,包括招标信息公开和评标标准公开,招标公告发布在国家规定的网站。

(二)根据公平、公正原则,避免指定品牌

招标实例如下:在某次撬装设备采购过程中,招标人提供的“招标项目需求一览表”中,提出“结合××项目目前已生产撬的使用情况来看,设备运行稳定、可靠性较高,此次组撬应选用×××品牌的产品”。根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技术标准和要求”中的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字样。这种指定品牌的情况在招标文件中是不允许出现的。因此,经招标负责人与项目沟通最终确认用以下条款代替:“结合××项目目前已生产橇的使用情况来看,设备运行稳定,可靠性较高。此次组橇应选用具有同等水平的产品质量、技术要求、性能可靠的设备、阀门、执行机构及相关配套材料等”,××项目目前已生产橇上关键阀门,如电动角式节流阀采用A品牌,乙二醇加注泵采用B品牌。

(三)根据公平、公正原则,避免区域保护

由于项目本身的特殊性,项目提供的“招标需求一览表”中,关于业绩要求部分,容易带有地域限制性,例如,某招标实例,提供的需求表中业绩要求出现“相似工况下同类设备成功应用2年以上的业绩至少应具有5项,具有哈萨克斯坦或者中亚土库曼斯坦业绩的××省内供应商参与投标”,这样地域限制的要求很显然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第六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因此,经招标负责人与项目沟通最终确认用以下条款代替:“投标人应熟悉哈萨克斯坦或者中亚土库曼斯坦地区类似地面工程的撬装技术特点,应能独立承担相应技术风险,从事天然气地面工程的,具有相似工况下成功应用2年以上同类设备的业绩”,这样,招标投标活动就解除了地区和部门的限制。

三、结语

综上所述,招标文件的编制是整个招投标活动中的一个关键环节,招标文件在整个采购过程中属于要约邀请,载明项目关键信息,包含技术文件、合同文本,通过投标人的充分竞争,使招标人获得质优价廉的、满足项目需求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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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解    娟

  作者单位:中国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采购中心(招标中心)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