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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完善高校采购内控管理思考

2020-10-20

 

近年来,随着国务院不断出台文件对高等院校下放权力,高校的政府采购自我管理特征显著加强。高校的政府采购活动也应顺应时代潮流,用足政策“礼包”,在不断实践与探索中,坚持依法采购原则,争取处理好“放”与“收”的关系,做到宽严适度,切实将国家有关政策执行到位。

 

一、高校要在提高采购效率上精耕细作

高校的采购效率是以往最被人诟病之处,由于高校采购内部审核流程较长,选用采购方式较为倾向于公开招标方式,造成一些院系急用的设备不能如使用方所愿及时到位。

2019年7月,科技部等六部门印发《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前述问题提出了解决之道。《意见》重点从简化采购流程、缩短采购周期上着手,着力改进科研仪器设备耗材采购管理。

一是提出对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高校可按有关规定和程序采取更灵活便利的采购方式。据此,高校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单一来源、竞争性磋商等方式采购,不必拘泥于招标方式。不过高校对此类采购应该严格程序管理,采购部门应该做好公开招标限额以上单一来源采购的专家论证及公示、不够三家供应商的竞争性磋商采购记录等工作,确保程序合法、采购环节安排紧凑,切实将相关设备采购提升时效举措落实好。

二是提出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再走招投标程序。高校应吃透此条规定的精神,综合运用多种非招标方式,确保“急需”设备和耗材及时到位。

需要指出的是,特事特办并不是敞开“后门”规避招标方式,《意见》同时指出,各单位要建立完善的科研设备和耗材采购管理制度,对确需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方式的采购做出明确规定,确保“放而不乱”。因此,高校采购部门在特事特办过程中,至少应留存相关内部审批手续和采购记录,确保可以说明该批采购时间紧迫到何种程度,为何没有在采购计划中得到体现,以及特事特办项目不具有普遍性,为非常规采购。这样才能在审计过程中自圆其说,也规避了相关的廉政风险。

二、高校要在采购计划管理上见真章

政府采购有严格的程序设定,高校在享受高效便捷的同时,也要在计划管理上建章立制,扎紧“网眼”,这样才能有效为采购“保驾护航”。

高校要注意在采购计划之初加强对大型科研仪器的管理。2019年1月8日,财政部、科技部联合印发了《中央级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查重评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用于规范中央级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查重评议工作,减少重复浪费,促进资源共享,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这个办法具有很强的示范效应,值得所有高校采购人员注意。

《办法》明确,“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是指利用中央财政资金购置的单台(套)价格在2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用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及其他科技活动的科研仪器设备。“查重评议”是指有关单位申请购置大型科研仪器设备预算时,提请负责审核批复仪器设备购置事项预算的部门或单位(以下简称组织查重部门)按《办法》规定对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的学科相关性、必要性、合理性等进行评议,从源头上避免仪器设备重复购置,提高利用效率。

《办法》规定,组织查重部门是查重评议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利用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国家网络管理平台中仪器设备数据和相关信息开展,并将查重评议结果作为批准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事项的重要依据。

因此,使用中央财政资金采购的大型设备,在采购开始前就要做好查重评议工作。按照《办法》,列入了四类建议购置的设备:一是申购单位及所在地区无同类仪器设备或有同类仪器设备但其功能无法满足当前研究需要;二是申购单位及所在地区虽有同类设备但机时饱满(原则上年平均机时达1200小时以上),无法满足当前研究需要;三是申购单位及所在地区虽有同类仪器设备,但由于实验性质和条件所限不适合共享;四是申购仪器设备为在线仪器设备或对已有设备的配套和升级改造等。

同时《办法》也列举了四类不建议购置的设备,包括申购单位及本地区现存同类仪器设备较多且功能可以满足当前研究需要,可以通过共享支撑当前研究(一般按照现有共享仪器设备利用机时不足1200小时来判断);申购仪器设备与本项目的研究方向不符;对申购仪器设备刻意拆分、打包或未使用规范名称;申购单位缺乏合适的专职/兼职实验管理人员、仪器设备操作人员。

《办法》还明确,为应对应急突发事件需购置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的,可不进行查重评议。涉及国防领域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购置,不适用本办法。购置单台(套)价格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有关单位要合理统筹利用仪器设备资源,减少重复购买,提高资源和资金利用效率。

2018年12月26日,财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提出要建立健全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管理制度,优化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编报审核机制,以存量制约增量,以增量调整存量,进一步提高资产配置的科学性与合理性。所有使用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各类收入购置纳入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范围的资产,都必须编制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因此,高校采购设备之初,采购预算和查重评议是关键,只有起步迈准了,后续环节才能真正提速。

三、高校要明确预算与绩效管理重点

明确采购资金属性是高校采购中容易忽视的要点,但这直接关系着资金源头活水应从何处来。按照2019年5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科技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为科技研发、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科学技术普及、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等方面,依据具体情况,分别确认为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或单独承担支出责任。有关高校应明确采购资金属性,做好中央级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查重评议工作,同时也可在保持原有财政投入渠道基础上,适时做好新增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的申报,依规拓宽采购资金来源,依规保障单位科研建设。

绩效管理也是高校采购必须关注的要点。《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要求高校要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具体要从加快建立健全科技领域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加强绩效管理监督问责和工作考核等几方面做好绩效管理工作,政府采购必然是绩效管理的重点。

四、优化履约验收机制是关键

在高校内部协调中,无论是从采购需求角度,还是从采购履约验收角度,都要提高使用部门的话语权,因为他们满意与否才是采购是否成功的关键。在此方面,中小学校服采购中的家长委员会制度可以给高校采购验收提供参考。

早在2014年温州就已出台政策,明确穿什么样的校服由学校和家委会说了算。2015年教育部等四部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明确了家委会在选购校服中的主体地位,要求选用、采购实行信息公开。

多地也在探索校服采购机制方面进行了诸多有益尝试,从制度上对家长和学生的校服选择权进行明确。2017年4月,广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的意见》。2018年6月,温州市教育、市场、质量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提升校服质量的意见》中,再次明确在确定款式和用料等方面需征求家长代表、学生代表、教师代表等多方面的意见,最后由校委会与家委会联合确定。2018年7月,河南省教育厅下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小学校服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推进特色校服要广泛听取学生家长的意见;鼓励中标的校服生产企业按一定比例向贫困学生无偿提供校服;通过评选优秀校服企业等形式,鼓励优质产品进入学校。

家委会介入校服采购,使校服市场得到良性发展,学生享受到品质较高的校服,好的生产企业赢得了市场,这一切都得到了社会的认可。2018年两会期间,多位全国政协委员建言继续加大家长参与校服采购的力度,以维持校服采购的透明度。高校采购完全可以类比这样的做法,压实使用部门验收职责,形成履约验收满意与否与完善采购需求的反馈机制。这样不仅可以提高采购满意度,也为采购部门内部协调创造了有利条件。

 

 

    作者:张泽明

    作者单位:大连海关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