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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协同监管工作的通知

2020-10-21

 

云发改交易监督〔2020972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云南省优化营商环境办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2020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313号)等精神,以监管方式创新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效能,建立各司其职、相互协调、密切配合、监管到位的公共资源交易协同监管机制,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经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工作联合会商机制

(一)建立联合会商机制。在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联席会议的指导下,建立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具体行使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行政监督管理权部门为成员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工作联合会商会议机制。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合会商会议,遇到重大风险或其他必要情况,可由牵头部门发起或成员单位提请召开联合会商会议。

(二)联合会商会议工作职责。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工作联合会商会议主要任务为:研究部署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工作;确定年度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监管工作计划;协调解决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组织实施“双随机一公开”联动执法,并听取有关工作报告;组织实施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专项检查工作,并听取有关工作报告;通报公共资源交易各项监督检查工作落实情况等。联合会商会议每年应通过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联席会议向省政府报送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工作情况。

二、统一公布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

(三)制定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职责,梳理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各成员单位,厘清职责边界,做好监管衔接,形成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在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向社会公开。清单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

(四)落实监管责任。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布后,各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权责清单行使行政权力、承担责任,不得行使或者变相行使未列入权责清单且无法定依据的行政权力,不得推诿或者怠于履行责任。

三、推进“双随机、一公开”联动执法工作

(五)建立省级公共资源交易执法人员库。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建立省级公共资源交易执法人员库。执法人员库由具体行使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行政监督权部门的公务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和从事日常监管工作的人员组成。按照执法资质、业务专长进行分类,由省发展改革委收集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执法人员名单入库,整合执法力量。执法人员库实行动态管理。

(六)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建立与抽查事项相对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检查对象名录库包括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各类市场主体、各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各类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等。根据监督检查对象风险等级、信用水平等实行差异化分类管理,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频次和被抽查概率。

(七)“双随机、一公开”联动执法工作方式。根据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工作联合会商会议组织实施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双随机、一公开”联动执法。联合会商会议应制定联合执法方案,明确抽查工作程序、项目、方法等内容,公开、公正地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并根据实际情况随机匹配执法检查人员,通过网络监测、书面检查和实地核查等方式(电子化交易项目应以电子化检查方式为主)开展联动执法。抽查事项、抽查计划、联动执法结果应在联动执法工作结束10个工作日内在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公布。

四、完善投诉举报接收、转办、反馈工作机制

(八)统一开通投诉举报窗口。在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统一开通网络投诉举报窗口,推进电子化流程接收、转办、受理、处理投诉举报,实现全过程数据全留痕、责任可追溯。按照“属地管理、分类负责”的原则,由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接收,对于符合投诉举报要件要求的“投诉书、举报书”,应及时将有关“投诉书、举报书”书面转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办理,并明确处理结果反馈时限。

(九)投诉受理、处理、反馈工作要求。各行政监督部门应按照职能职责依法依规受理、处理有关投诉举报,并按时反馈办理结果。各行政监督部门应主动反馈以纸质形式线下提交的投诉举报办理情况,真正做到部门协同执法、案件限时办结、结果主动反馈。各地、各部门投诉举报接收、转办、反馈工作情况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综合考评。

五、建立问题和线索联动处理机制

(十)联合核查机制。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见证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线索、交易数据日常监测分析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第一时间报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应及时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进行联合核查;在“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执法和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专项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线索,联合执法、专项检查工作组应及时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进行联合核查。经核查认定违法违规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查处;经核查属于违纪线索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涉及非国家公职人员的,移送公安机关。

(十一)纪检监察、审计机关联动方式。在行政监督系统开通纪检监察、审计机关在线监督通道,向纪检监察、审计机关开放全库交易数据,为实施监督提供基础数据支撑。

六、建立远程异地评标联合监管机制

(十二)明确远程异地联合监管“主次责任”。建立以项目所在地为主,评标客场为辅的协同监管机制。远程异地评标项目所在地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交易项目行政监督职责,同时,对异地参加评标活动的专家行为进行监管。在监管过程中,如需评标客场所在地行政监督部门协助,应以书面形式函告评标客场所在地行政监督部门。调查处理工作结束后,涉及客场评标专家的处理结果应于7个工作日内抄送评标客场所在地行政监督部门。

七、开展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联合惩戒

(十三)建立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管理系统和“曝光台”。按照《印发<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的通知》(发改法规〔2018457号)文件要求,开展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联合惩戒。建立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管理系统,同时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息库、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库和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管理系统,横向对接信用中国(云南),纵向联通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实现数据互通、共享共用。

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可通过该系统记录失信主体信息;其他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日常监管等情况,定期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供严重违法失信主体信息,由省发展改革委汇总后,上传到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管理系统,并通过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曝光台”栏目向社会公布。

(十四)实施联合惩戒。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备忘录约定的内容,依法依规对失信企业及其失信相关人实施联合惩戒,使守法守信者畅行天下、违法失信者寸步难行。各部门和单位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和其他相关领域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失信企业、失信相关人“黑名单”进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有关信息。对于从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中移除的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应及时停止实施惩戒措施。

八、建立公共资源交易智慧监管系统

(十五)建立公共资源交易智慧监管系统。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通过“行为—数据—行为”相互转化模式,建立数字化的交易场所和交易行为模型。同时,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数据进行实时监测分析,及时发现异常数据,并预警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对重点项目或有历史异常行为交易活动的参与人建立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开启项目跟踪模式,增强监管针对性和精确性,提高监管智能化水平。

(十六)建立监管大数据分析系统。将大数据分析应用于监管、服务深度融合,从价格分析、市场研判、效能评估等多个角度,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深度分析、监测、预警,让交易更透明、数据更清晰、监督更有力,打造来源可溯、去向可查、监督留痕、责任可究的全程电子化监管完整链条。

九、推进信息公开加强社会监督

(十七)制定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标准目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975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033号)文件要求,按照“应公开、尽公开”的原则,全面梳理细化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产生的政府信息,编制完成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标准目录。持续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全过程信息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实现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政务信息发布、解读、回应等有序衔接,增加公开实效,加强社会监督,切实维护交易市场秩序,保障市场主体和群众合法权益。

 

 

 

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代章)

2020930

 

 

 

(来源: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