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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专家全过程考评及管理的改进

2021-06-10

 

建立健全评标专家管理制度和专家考评制度,提高评标专家质量,对确保评标结果的公平公正、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通过对评标专家评审过程资料的可追溯性和专家考评模式的阐述分析,结合工程项目在标中、标后出现异议、投诉等情况,提出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在项目评审阶段及项目评审后专家考评管理的改进措施及优化建议。 

一、前言

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评审阶段是最关键的一环,是交易各方共同关注的重点,也是质疑投诉的焦点。《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0号)第六条规定,对中标候选人的公示需要载明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评标情况、资格能力条件以及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等内容。该项规定扩大了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公示的发布范围,使得评审阶段不再变得神秘。笔者根据湖南省某州公共资源交易机构近两年对33个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诉、质疑统计中发现,因评审阶段导致的投诉、质疑占项目总数的87.88%,其中评审出错项目数占评审阶段投诉、质疑项目总数的48.28%,影响中标结果的项目数占评审错误项目数的71.43%。由此看出,评审阶段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重要作用,其中评委专家更是重中之重。

本文通过对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评审阶段和评审后管理环节几个不常注意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针对进入公共资源交易机构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在评审阶段和评审后考评管理方面的合理化建议,以期改善评审结果的准确性、规范性和合理性,达到经济节约的目的。

二、当前评审阶段几个不常注意的问题

1.评标委员会评审过程资料的可追溯性问题

《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19〕41号)指出,实行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信息公开,保证各类交易行为动态留痕、可追溯。评标委员会作为招标投标活动的主体之一,评审阶段的可追溯十分重要,项目评审过程资料的可追溯包括评标过程的可追溯和评标资料的可追溯。现阶段,全国各地建立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于评标专家的行为在硬件上作了规范,整个评标过程全部纳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电子眼”。对评标专家在评审阶段的行为、语言、评审过程做到了可查、可追溯,但目前大多数地区的公共资源交易机构的监控设备、电子眼等技术设备还无法满足对评标纸质资料的完全可追溯或追溯还不完整。《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第12号)第四十四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后,应将评标过程中使用的文件、表格以及其他资料及时归还招标人。在实际评标中,多数情况下评标委员会给招标人提交的是最终规范化的评标报告,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对评标委员会每个成员的评标情况,包括打分、计算、评审依据等资料重视不够,甚至未进行收集整理、密封保存,导致部分评审全过程出现缺失。

以湖南省某州公共资源交易机构的某一招标项目为例,该项目被划分为几个标段,各潜在投标人可同时对多个标段进行投标,招标人对每个标段都组建了评标委员会,项目开评标结束后,在项目候选人公示期,一家未中标候选人对评审结果产生了异议,并多次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投诉,认为评标结果有误,申请重新评标,理由是该公司以同一套投标原件资料参与了其中两个标段的投标,结果一个标段因原件未加盖公章为由被废标,而另一个标段却是合格投标,有关监督部门展开调查期间遇到了几个问题:一是由于原件在评标结束后被退回,已经无法查实;二是评标委员会提供的评标报告只对废标原因进行文字说明,而未提供相应证据;三是音像资料表明,评标委员会对该问题进行了相应的讨论,但对于评标委员会讨论材料的具体内容无法直接判定;四是评标委员会认为该投标人投标时提供的原件内容确实未加盖公章,且同时认为如果是同一套原件资料,其另一个标段也应该进行废标。综上原因,导致调查组只能根据现场具体情况进行推定,而无直接证据证明该项目真相。

为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在项目评审阶段建立全过程评审可追溯体系,以满足当前各方主体对招标投标活动公平、公正、公开的要求。

2.评审专家考评模式

对评标专家的有效考评是影响下一阶段招标投标活动公平公正和招标投标市场资源合理利用的重要因素,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改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减少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的发生。根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9号, 2013年5月修订后执行)第十二条规定,组建省级专家库的省级人民政府、政府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该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对每位入选专家进行考核。当前的法律法规和学术界对评审专家的考评方式主要有评标方法、考评方式、考评指标、专家库管理、信用评价等方面,内容涵盖比较全面,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考评认定不一致等诸多因素,导致对评审专家的综合考评内容不系统、考评时间设置不合理,如部分地区性考评制度注重评标活动结束现场,而内容却涵盖了非现场考评因素,出现对专家的考评流于形式,不能深入反映项目招标委员会工作成果的优劣。《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考评实施细则》(湘发改法规〔2017〕379号)第三条及第七条规定,对评标专家的考核涉及培训、评审、评价、违规违纪认定及现场评标能力、水平、评标道德、纪律等方面,实行一项目一考评。

三、评审阶段及项目评审后考评管理改善措施及优化建议

反映一个招标投标项目在评审阶段的优劣不只是考评评标专家的行为、工作内容和结果,而是对项目整个评审阶段和评审后一定时期的一项综合评价。根据当前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各方交易主体对项目评审阶段几个不常注意的问题分析研究,结合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标中、标后出现的各种异议、投诉、调查、复核等情况,笔者提出当前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在项目评审阶段及项目评审后考评管理的进一步改善措施及合理优化建议。

1.可建立完整的全过程评审可追溯体系,特别是实现对几个关键点的可追溯

采用全过程评审可追溯体系方法,对于有异议、投诉的项目,有利于准确判断项目是否在评审阶段出现问题,表1列举了评审全过程关于评标结果和评审过程中的几个关键点可追溯性问题,并对可追溯有关的书面材料、证明材料、音像资料及其他内容的重要程度进行了列表说明。通过查阅评审资料和音像资料来最大限度地还原项目评审过程,找出具体原因,同时可以准确实现对评标专家的考评管理,不断促进评标专家在评审阶段的规范、科学、合理性,以达到节省时间和经济节约的目的,能够有效保证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

2.对项目评标专家增加后考评环节,实行两阶段考评制度,即采用现场考评与标后考评有机结合,实现对项目评标专家的全方位评价

其中,第一阶段的考评为评标活动结束后现场,由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和招标人三方对评标专家的表现、行为、遵守纪律、遵纪守法及评标情况等方面进行考评;第二阶段的考评时间可安排在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后、签订合同之前,由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和招标人三方对该项目评标专家的评标能力、水平、评标结果及诚信评价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评,并将两阶段考评结果作为评标专家日常考评的重要内容。通过两阶段考评能够比较全面细致地了解一个项目在评审阶段的优劣,能够及时对专家的评审活动作出科学合理的评价,可以逐步实现对评标专家的量化管理,如可以运用因果分析法、层次分析法和模糊综合评价法对专家评审活动进行打分等定量评价。

3.建立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第三方评价机制

近年来,中央部委一直积极引导第三方评价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绩效考核方面的推广应用,同时第三方评价已在近年公共部门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中获得广泛应用,且越来越为理论及实务界重视和采纳。第三方评价是推进政府治理方式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一种更有效的社会监督方式。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是为了完整评价进入公共资源交易机构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标投标阶段的合理性、规范性、高效性、公平性及经济性,进一步提高当前招标投标市场活动中效率不高、程序不规范、权责不清、信息不透明等问题,我们可以聘请行业专家建立专家评价小组或者直接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来开展招标投标项目第三方评价工作,目的是利用专家评价小组、第三方评价机构的专业性、独立性和权威性对进场交易项目进行整体评价和评估,比如对招标文件的编制水平、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投标文件报价、编制的一致性比较、评标委员会评标报告成果分析,也可以对异常交易项目进行整体分析等。

通过第三方评价机制,不仅可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参与主体的行为,提高各方服务质量和水平,同时也可以优化公共资源交易机构服务职能,为国家和行业部门制定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提供数据参考,进一步推动建立健全公开透明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制度体系。

四、结语

随着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迅速发展,特别是近几年国家大力推行电子化招标投标交易,不见面开标、远程异地评标等新方式必将逐步取代传统招标投标模式。但无论是实行电子化招标投标,还是传统招标投标模式,评标专家作为招标投标活动主体的重要作用不会减弱,评标专家的评审质量对招标方是否招到最适合的中标人具有重要的影响,对于部分欠发达地区,评标专家的能力水平、数量等方面均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建立健全评标专家管理制度和专家考评制度,提高评标专家质量,对确保评标结果的公平公正、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作者:李    柃

作者单位:湘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