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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招标可否依据施工招标规定提出异议?

2024-09-14

问:某工程用物资采购项目公示期间收到异议,提出排名第一的A公司两个股东分别为工程公司B(持股90%)和设计公司C(持股10%),而该工程项目的设计单位正是C公司。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无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请问可否依据异议人请求否决A公司的投标。
        答:该项目是货物采购,适用《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办法中没有工程用物资采购时不得选用与设计单位关联公司或附属单位的相关规定,异议无效。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2023年第1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