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人资格条件中要求“本项目只允许设备原厂商参与,不接收代理商参与投标”是否可以?约定澄清问题回复时间是否妥当?
问题1.某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因项目金额相对较大,招标人为最大限度降低采购成本及后续履约风险,可否在投标人资格条件中要求“本项目只允许设备原厂商参与,不接收代理商参与投标”?
问题2.国际招标的评标过程中有时需要投标人澄清问题,因为有些涉及外商,因时差问题可能投标人在澄清回复时较为缓慢或次日才能回复,但因评标时间有限,评标委员会不能一直等待投标人回复。在要求投标人澄清时附加澄清回复的时限要求,如“请供应商在收到澄清邮件后1小时内澄清回复”,请问这么做是否妥当?如投标人超过规定时限未及时澄清回复,评标委员会是否可以依据投标人现有投标文件的表述对需澄清问题作出判断,判定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答: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约定只允许设备制造厂商参加投标,这种做法并不为法律所禁止。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本质上就是不同产品的直接竞争,实质上就是制造厂商之间的竞争。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招标人根据采购机电产品的条件和要求,在全球范围内以招标方式邀请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程序从投标人中确定中标人的一种采购行为”。第六十四条规定,“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在评标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竞争范围是世界上所有国家和地区,考虑到国际间信息沟通的复杂性及存在时差等客观因素,建议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给予投标人合理的澄清答复准备时间。在此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合理的澄清要求本身具有法律效力和约束力,如果投标人未能按要求的合理时限答复,评标委员会应当不再考虑其澄清答复,而依据招标文件的评标标准,对其现有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2024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