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招标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招标人对投标人所提异议答复敷衍了事,投标人对此十分不满,但就同一问题再次讨要说法时,招标人拒绝再答复,投标人该怎么办?
答:投标人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因此,招标人对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作出答复后,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根据前述规定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不应当就同样的问题反复提出异议,以提高采购效率。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2024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