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因项目可能申请享受国家减免进口关税政策,拟在招标文件中约定投标人以进口产品参加投标的,进口关税不计入评标总价,请问约定是否合规?
答:该项约定不合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进口产品的关税应当计入评标总价,与项目是否享受国家减免进口关税政策无关。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第二十一条第十一项规定,“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计算评标总价时关境内、外产品的计算方法,并应当明确指定到货地点。除国外贷款、援助资金项目外,评标总价应当包含货物到达招标人指定到货地点之前的所有成本及费用。其中:关境外产品为:CIF价+进口环节税+国内运输、保险费等(采用CIP、DDP等其他报价方式的,参照此方法计算评标总价);其中投标截止时间前已经进口的产品为:销售价(含进口环节税、销售环节增值税)+国内运输、保险费等。关境内制造的产品为:出厂价(含增值税)+消费税(如适用)+国内运输、保险费等。有价格调整的,计算评标总价时,应当包含偏离加价”。进口关税是进口环节税的一部分,根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上述规定,招标文件应当明确约定进口产品(即关境外产品)的进口关税计入评标总价。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标总价的计算是以货到项目现场的综合成本为基准的,无论是进口产品还是国内产品,评标总价的计算都应符合这一原则,以保证评标的公平性。招标项目享受国家减免关税政策,其本质上是给予项目单位(最终用户)的优惠政策,而不是给予投标人在评标阶段享受的竞争优惠政策。如果在评标阶段对进口产品的关税不计入评标总价,则对国内产品构成了不公平竞争,违反了公平公正原则。因此,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进口产品的进口关税均应按照海关现行税率统一计入评标总价,与项目是否享受国家减免进口关税政策无关。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2024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