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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发布规程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2025-04-29

 

本报讯 记者袁瑞娟 通讯员郭鑫报道 日前,吉林省财政厅发布《政府采购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分别对采购准备阶段、采购实施阶段、合同履约阶段、争议处理阶段、监督检查阶段等5个阶段25个环节提出明确要求,要求预算单位在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时贯彻执行。

“为进一步压实采购人的主体责任,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持续优化政采领域营商环境,我们专门印发《规程》,进一步规范采购行为,切实提高政府采购质效。”吉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相关负责人表示,《规程》条目式简明扼要地列出采购人作为采购第一责任人所承担的具体事项,方便采购人遵照执行。并以采购全链条管理为抓手,明确采购人承担的主体责任,让采购人有章可循。

在采购准备阶段,《规程》明确,共有9个环节。其中,对于建立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包括如何设置岗位、如何进行归口管理和流程控制等都进行了明确。根据业务流程和职责权限实现不相容岗位相分离。要全面梳理政府采购法规制度规定和业务流程环节,将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贯穿于预算编制、采购执行、合同管理和资金支付等全流程和各环节,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突出预防,抓住关键环节、岗位和重大风险事项,实施严格管理,对重点环节和事项进行定期审查与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制定依法合规、运转高效、风险可控的采购内控制度。

《规程》明确,作为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政府采购预算应与部门预算同步编制、同步申报、同步批复。采购人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严禁无预算采购、超预算采购,不得擅自改变已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金额及用途。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中不得随意调整。

在采购实施阶段,《规程》提出,编制采购文件时,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活动的,应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项目特点、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委托代理机构开展采购活动的,采购人应当认真审核代理机构编写的采购文件,并以书面形式确认。采购文件应明确采取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强制采购等措施,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绿色采购、创新产品、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在合同履约阶段,《规程》提出,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关于支付资金,《规程》明确,对于符合支付条件的项目,应在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

在监督检查阶段,《规程》明确,按照财政部统一部署,省级财政部门统筹全省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重点和内容,统一检查和处理处罚标准。检查实施前,成立检查组,开展集中业务培训和工作纪律培训,明确检查重点、检查标准及工作要求等。此外,对于争议处理阶段的询问及答复、质疑及处理、投诉及处理3个环节的要求,《规程》也都进行了明确。

“《规程》相关要求贯穿于采购人开展的采购活动中、监管部门执法的全过程各环节,并严格落实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要求,以实际举措提高政府采购质效。”上述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吉林省财政厅将以《规程》发布为契机,继续认真履行政府采购监管职责,不断创新工作方法,更新工作思路,狠抓采购人主体责任落实,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