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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规模优势 降低采购成本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印发《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联合采购相关事项的通知》

2025-05-23

 

本报讯 记者张舒慧 通讯员王栋报道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印发《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联合采购相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充分发挥联合采购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规模优势,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

《通知》鼓励采购人自愿联合采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行政命令强制要求不同的采购人实行联合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或集中采购目录外的品目均可实施联合采购,但一个联合采购项目中应为同一类别或同一品目的货物、服务、工程。对于电子卖场或框架协议采购范围内的品目,因受客观因素影响,确需通过联合采购才能满足需求的,可以实施联合采购。比如,不同单位在同一地点办公,共用一家物业公司服务等情况。同一预算级次、不同主管预算单位的采购人,不同预算级次、不同主管预算单位的采购人均可实施联合采购。

《通知》明确,集中采购目录内品目可实施联合采购,但原则上不得改变集中采购目录品目采购规则,且联合后的采购预算总金额应大于40万元(乘用车高于60万元、工程高于采购限额标准)。如果集中采购目录外的品目实施联合采购,联合之前各采购人的采购预算金额既可以小于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也可以大于或等于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但联合后的采购预算总金额应大于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应按照联合采购中牵头预算单位的预算级次所对应的分散采购标准确定。联合采购项目应当按照项目实施采购,结合联合采购项目特点,科学、合理地选择采购方式。联合后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采购。

《通知》规定,联合采购的采购意向,应由牵头预算单位按一个项目进行发布,公布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30日。对于非采购人原因而确需缩短公开意向时间的项目,由所有联合采购单位协商同意后,联合起草情况说明,上传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联合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应由牵头单位组织各联合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要求确定,且应满足各联合采购人的采购需求。联合采购牵头单位的采购实施计划,应包含联合采购项目中所涉及的所有品目,牵头单位未纳入的品目不得作为联合采购项目采购标的。联合采购的合同由所有联合单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协商确定,经各单位同意后,分别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联合采购中,合同履行期限、范围可根据各采购人实际情况签订,但所使用的合同应为同一文本。采购人、服务对象和供应商不得擅自改变联合采购合同的实质性条款。

此外,《通知》还强调,对于集中采购目录内品目确需改变采购规则、采用联合采购的项目,联合采购牵头单位与各联合采购人应分别取得其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后方可实施。参与联合采购的各采购人均应按照政府采购预算参与联合采购活动。联合采购中牵头单位既可以作为采购人之一参与联合采购活动,也可仅作为组织者,在无政府采购预算的情形下,组织联合采购活动,但不参与采购合同的签订。联合采购项目的采购人代表应由联合采购各方商议后选派,该代表应来自联合单位,熟悉联合采购项目情况,具备评审该项目能力,并由其单位出具授权委托函。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