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公共资源交易环境,提升政府采购项目评标工作效率,青海省近日印发《关于省本级非集中政府采购项目进场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应进入省级交易场所开展招投标活动,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可根据情况自主选择交易场地。
《通知》依据《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青政办〔2023〕87号)等文件要求,对省本级非集中政府采购项目的进场交易作出具体规定。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进场交易
根据《通知》,预算金额超过青海省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进入省数据局设立的交易场所开展招投标活动。采购人及代理机构需通过政采系统提前预约开评标场地,并严格遵守交易场所管理规定,维护评标现场秩序。
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可自主选择场地
对于预算金额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若采用招标方式,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可选择在省级交易场所或自有场所开展活动;若采用非招标方式,则应在自有场所组织评审。选择自有场所的,代理机构需符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相关标准,具备必要的评审场地和录音录像等监控设备,严格依法开展采购活动,并留存评审过程音像资料,确保评审过程公平、公正、公开。
跨区域项目可按规定选择评审场地
《通知》还明确,因特殊情况需在市(州)、区(县)开展的依法必须招标的省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经当地数据局同意后,可在当地交易中心进行开标评审,并遵守当地管理规定。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或采用非招标方式的项目,可在自有场所组织评审。
此外,《通知》指出,其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社会中介机构,相关限额标准及项目级次适用于省本级。各市(州)、区(县)可参照本通知执行,或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这一政策的实施,将进一步规范青海省政府采购项目交易行为,提升评标工作效率,持续优化公共资源交易环境。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