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采购动态 >正文

内蒙古:向滥诉“亮剑” 为公平“护航”

2025-10-29

 

向滥诉“亮剑” 为公平“护航”

——内蒙古新规力促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持续优化工作综述


■ 本报记者 张舒慧


“只需188元,‘职业打假’速成班,月入5万不是梦。”

“反正不花钱,既然没中标,给他们添点堵也不错。”

……

近年来,一批以恶意投诉举报为业的“职业打假人”在政府采购领域悄然涌现。如何有效规范投诉举报行为,切实维护“阳光采购”的公平环境,是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孜孜不倦、力求破解的重要课题。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印发《关于规范政府采购领域投诉举报行为 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制度创新规范政府采购投诉举报行为,为营造风清气正的营商环境提供有力保障。

筑牢制度屏障

让投诉回归正轨

“现在有些投诉的确不太合规。”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处处长付晓枫坦言,“有的投诉人连采购文件都没仔细看就来投诉,有的甚至根本不是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竞争的供应商。这不仅浪费行政资源,而且影响了真正需要维权的市场主体。”

《通知》首先从源头入手,明确投诉必须“先质疑后投诉”的原则。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损害自身权益的,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这就好比去医院看病,得先挂号再就诊,不能直接冲进诊室。”付晓枫表示,采购人、代理机构在答复质疑时,除了提供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答复结果外,还要明确告知投诉渠道、时效等信息,引导供应商依法维权。换句话说,得给投诉人一张“引导单”,让他们知道该往哪里走、怎么走。

对于投诉主体资格,《通知》规定,投诉人应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仅可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投诉。“就像看电影得先买票,参与投诉也得先参与采购活动。没投过标、没报过名的‘局外人’,我们不会受理其投诉。”付晓枫解释道。

具体来看,未参与采购活动、未提交投标(响应)文件或未依法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针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的投诉,财政部门不予受理。质疑处理过程中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已经得到保护的,该投诉事项可不予受理。未依法质疑直接进行投诉的,财政部门不予受理。对于以联合体形式参与采购活动的,其投诉应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实践中,不少投诉“战线长”,主要的原因之一就是投诉人提交的投诉材料不符合要求。“尽管我们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上已经公布了投诉书模板,但仍存在供应商的投诉资料不完整、表述不清楚、没有事实依据、法律引用错误等问题。”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处三级调研员王学惠表示,投诉书应包括投诉人及被投诉人信息、具体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相关证明材料、法律依据等内容,并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

此外,《通知》要求,举报人提供的涉嫌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线索应真实、准确、具体。举报材料应载明被举报对象信息、违法违规行为描述、证据线索及举报人姓名(单位名称)、联系方式、通信地址。对于线索清晰的匿名举报,各级财政部门应予以受理。

优化维权流程

让公平直抵人心

“过去有的投诉人可能会为找不对门而发愁,现在我们有线上、线下、投诉电话三条渠道,总有一款适合他。”付晓枫告诉记者,线上渠道最受欢迎,就像网购一样方便。投诉人只需登录“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动动手指就能提交材料,还能实时查询办理进度,真正做到“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除了前述的云平台,投诉人还可以通过“内蒙古政务服务网(蒙速办)—直通部门—自治区财政厅—办事服务—政府采购投诉处理”路径在线登记投诉。但要注意的是,对于投诉材料中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性需作出说明,若涉及外文材料,应同时提供中文译本。

线下渠道则保留了传统方式。“我们理解有些供应商习惯纸质材料,所以无论是现场提交还是邮寄,我们都会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王学惠表示,若同一项目线上、线下渠道均提交投诉书,则受理时间、投诉内容均以线上渠道提交信息为准,作为受理、审核依据。

投诉专线更是贴心服务。“我们不仅公布了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项目投诉举报业务咨询电话,而且将各盟市、旗县的投诉举报联系方式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监督检查栏目中公布。这就像给供应商配了个维权顾问,随时解答疑问。”付晓枫表示。

《通知》对投诉处理与举报核查时限作出严格规定。投诉案件30个工作日内处理,举报案件60日内办结。对于情况复杂的举报案件,经本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对于需要向相关单位、第三方开展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特殊情况,需要将所需时间告知投诉人。

据王学惠介绍,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事项,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开展投诉调查,形成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对于举报事项,财政部门启动财政监督检查程序,形成监督检查意见。

“这里需要注意,一定要强化调查核实与权利保障。”王学惠表示,在开展投诉调查时,财政部门可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相关供应商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必要时组织质证和专家论证。核查过程中,财政部门有权要求被举报对象及相关单位、个人提供佐证材料,并进行询问取证。同时,应充分保障被举报对象的陈述、申辩权利,认真听取其意见和解释,确保核查结果客观公正。对于投诉举报涉及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举报人信息,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无关第三方。

打击恶意投诉

让环境风清气正

“现在有些‘职业打假人’确实太过分了。有人拿着PS过的材料来投诉,有人同一个问题反复投诉十几次,还有人专门举办投诉培训班。这些行为严重扰乱了政府采购的正常秩序。”付晓枫告诉记者。

《通知》明确界定了虚假、恶意投诉的认定标准,即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以干扰采购秩序、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重复投诉、多头投诉;进行人身威胁、阻碍调查;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投诉行为。

“对于这些碰瓷式投诉,我们将坚决说‘不’!”付晓语气坚定地说道,一经查实,不仅会驳回投诉,而且会将涉事企业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通过信用中国(内蒙古)、中国政府采购网进行公示。

据王学惠介绍,对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则认定为虚假、恶意举报:通过伪造、变造证据,或故意捏造事实、歪曲真相,虚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明知不存在违法违规事实,或所举报问题经核查不属实后,仍反复、多次以相同或相似理由举报,干扰政府采购正常秩序;与相关主体存在利害关系,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进行举报;组织、教唆他人恶意举报,或通过网络平台、社交媒体等散布不实举报信息,造成恶劣影响。

“我们注重保护善意举报,欢迎实事求是的举报。”王学惠表示,“对于恶意诬告、散布不实信息的,我们也会依法追究责任。”

“制度再好,关键在于落实。”付晓枫认为,采购人要当好“守门员”,把好采购需求关、文件编制关,让投机取巧者无处下手。

《通知》要求采购人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提高采购透明度,从源头上减少争议和投诉举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积极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调查和举报核查,按时提供相关材料,并及时向财政部门反映政府采购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此外,内蒙古还将建立政府采购信用评价机制,将供应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投诉举报处理结果纳入信用记录,积极推动投诉举报处理结果与信用信息建设、大数据监管共享。

“我们计划给每个参与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建立信用档案,让守信者一路绿灯、失信者寸步难行。”王学惠表示。

“其实我们的目标一直都很明确,就是通过制度建设与技术创新双轮驱动,让诚信企业在内蒙古政府采购中如鱼得水,让恶意投诉者望而却步,营造更加公平公正、规范透明的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付晓枫表示。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