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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从构建高质量科技型企业矩阵、发挥企业“出题人”“答题人”“阅卷人”作用、激励企业持续加大科技研发投入、培育壮大企业科技人才队伍、加强科技金融支持、构建更有利于科技型企业发展的政策环境6个方面提出了25项举措。其中明确,要实施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邀请企业等供应商合作研发,共担研发风险,并按研发合同约定的数量或者金额购买研发成功的创新产品。采取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等措施,加大政府采购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国有企业在招标采购项目中优先采购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产品等科技型企业的自主创新产品。
《措施》还提出,要强化科技、财政、税务等部门工作协同,简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材料,提升认定服务效率和便利化水平。对新获得认定的部级、自治区级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后补助。将科技型企业培育情况纳入评价指标,对评价为“优秀”等次的自治区级及以上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给予50万—200万元的后补助。推动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应享尽享。落实好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按规定将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20%;落实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专注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鼓励倾斜支持以投资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的科技型、创新型企业为主的天使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科创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对上述基金,自治区本级财政资金出资到单支基金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0%,多级财政共同出资比例合计原则上不超过70%。
(宗禾)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