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台民营经济促进条例
专章规定破解民企融资难融资贵
11月20日,《山东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会后,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对条例进行解读。
省司法厅副厅长刘振远介绍,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出台,为我省地方立法提供了明确依据。我省此前施行的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部分内容已不适应现阶段我省民营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和新需求。“有必要制定一部新的地方性法规,将法律中对民营经济平等对待、平等保护等要求落实下来,将我省在民营经济促进工作中的有效做法固化为法规制度。”
条例共设八章六十四条,包括总则、公平竞争、要素支持、权益保护、高质量发展、服务保障、法律责任和附则。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徐金妹说,条例保障了公平竞争和平等要素获取。坚决破除市场隐性壁垒,条例健全、完善民营经济组织市场准入领域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制度机制,严格落实国家规定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及时清理、废除含有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对在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中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的具体情形进行了禁止性规定。
“条例设置专章对‘要素支持’进行规定。针对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从拓宽融资渠道、助企增信、提升金融服务能力等方面加强制度供给,规定鼓励、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等优化民营经济组织授信评价机制,合理设置不良贷款容忍度,加大首次贷款、信用贷款、中长期贷款的支持力度,开展产业链供应链金融服务。条例还对涉企资金直达快享、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自主评审和产教融合人才培养等制度进行了规定。”徐金妹说。
加强合法权益保护,推进政府履约践诺。条例明确,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和政务失信惩戒制度;围绕加强账款支付保障工作,强化预算管理,有针对性细化支付账款规定,设置账款拖欠协商调解处置程序。规范涉企检查,条例把我省建设“鲁执法”平台等改革成果上升为法规制度,完善分级分类监管、联合执法、审慎监管等制度,禁止乱收费、乱罚款、违规异地执法,依法防止和纠正趋利性执法。
条例鼓励民营经济组织高质量发展,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在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领域投资和创业,参与先进制造业强省建设;细化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重大项目建设的工作机制,推进基础设施竞争性领域向民营经济组织公平开放。
在优化服务保障方面,条例明确,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建立健全政策跟踪评估制度;将企业诉求快速办理、惠企政策免申即享、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等经验做法予以固化。对在公平竞争审查、招标投标、政府履约践诺、支付账款、采取强制措施等方面违反规定的,条例与上位法进行衔接,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增强制度刚性和约束力。
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滕双兴表示,接下来,要深入开展条例宣传解读,加快完善配套制度,构建协同政策体系,“我们将围绕条例确定的基本原则和制度框架,聚焦市场准入、金融支持、创新激励、权益保护等关键环节,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制定出台一批配套的实施细则、具体政策,让条例的各项规定可操作、能落地。”(记者 刘一颖 通讯员 刘国敏)
来源:大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