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精密空调采购项目要求温湿度控制精度等5项商务评分项均需提供原厂证明加盖公章。有3家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其中乙公司和丙公司均未提供原厂证明加盖公章,导致5项评审结果为0分,最终商务得分仅为中标人的四分之一。后期检查时,检查人员判定2家存在涉嫌故意为中标人甲公司陪标,并要求招标人对其进行处罚。请问是否可以判定3家投标人串通投标?
答:该项目以现有条件难以对应《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规定的串通投标情形。如审查投标文件时未发现其他串通投标情形,不能简单判定为串通投标。
但该项目确实有蹊跷,可以查询乙丙公司以前投标项目的业绩情况,如确有业绩投标时故意不提供,则可以判定为串通投标。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2024年第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