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请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境外投标人可否委托其境内子公司代为提交投标保证金?
答:境外投标人可以出具“委托付款承诺函”,授权委托其境内子公司或者其他企业代为提交投标保证金。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1号令)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依据以上法条,投标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且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的规定仅限于约束境内投标人,对境外投标人并不适用。对于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而言,境外投标人参加投标并委托其境内子公司代为提交投标保证金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应当注意的是,招标人如果允许境外投标人委托境内企业代为提交投标保证金,建议在招标文件中约定在此情形下投标人应当出具“委托付款承诺函”并给定“委托付款承诺函”的格式,要求投标人以书面方式确定代交投标保证金的委托法律关系,且将其作为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条件。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2024年第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