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招标项目在最后的定标环节,要求每个投标人进行最后一轮现场答辩时做出变更投标价格(如投标价是100万元,变更为90万元)的承诺并签字、盖章确认,以此作为定标依据,请问该行为合法吗?
答:不合法。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该公司在定标环节,组织投标人进行现场答辩且要求投标人变更投标报价,实际上属于就合同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违背了上述规定。而且,投标截止之后变更价格与招标投标一次性报价的制度相背离。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2024年第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