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公司中标一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最近发现合同里面的付款条款和招标文件不同,增加了很多约束性付款条款,签署合同的时间也早于中标通知书发出的时间,请问该项目有没有问题?
答:《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第五十五条接续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据此,中标合同签署时间如果早于中标通知时间,且付款等合同实质性内容与招标文件不同,涉嫌在定标之前进行谈判、签订合同,违反上述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判定为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2024年第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