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国企物资招标项目,技术要求达到国家标准合格。技术评标办法要求检验报告的5项理化指标,高于该标准达到某一指标数值每一项加2分。招标文件发出后收到异议,认为技术要求作为资格条件的一部分不得作为加分条件。请问该技术评分是否合理?
答:《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中第二项规定,“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技术要求设置过低,投标人可能不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设置过高涉嫌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更高的技术水平意味着企业具有更强大的技术能力,对合同履约起到了更好的保障。
国企物资招标采购作为投入社会再生产的必需原材料,追求的是全生命周期成本最低。全生命周期成本包括采购成本中的物资采购、物流储运成本,以及安装调试培训等相关费用;运营成本中的维护保养、设备修理、停车误工等成本;报废处置中的物资残值、环境卫生、污染处理等成本。而针对国企的招标投标法律体系中,并没有明文规定资质条件不可作为评审因素。所以,物资招标项目中,技术评分办法中技术要求可以作为加分项。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2024年第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