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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优化信用修复制度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2026-05-18

 

健全信用修复制度,按照失信严重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将失信信息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由失信信息认定单位依据相关规定认定;优化信用修复流程指引,遵循“谁认定、谁修复”原则,协同推动破产重整企业、破产和解企业信用修复,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执行期间暂时解除相应失信惩戒措施,推动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顺利执行;规范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使用信用信息的行为,严厉打击有偿删除、公示虚假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截至目前,累计为10709个主体完成信用修复2.37万次,有效保障失信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信用水平的提升。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