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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地方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2026-05-29

 

财政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地方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财库〔202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有关部署,加强对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以下简称电子卖场)监督管理,提升财政资金使用规范化水平,促进电子卖场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推进电子卖场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加强电子卖场管理,明确电子卖场各方主体权责,完善相关标准和规则,提升电子卖场服务水平,逐步形成“产品可溯、数据可查、价格可比、责任可究”的电子卖场管理和运行长效机制,保障电子卖场规范高效、安全稳定运行。

二、规范电子卖场建设运行

(一)明确电子卖场功能定位。电子卖场主要用于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以内货物类产品框架协议采购第二阶段的交易;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为目录以外货物类产品的小额零星采购提供服务,但不得强制要求采购人通过电子卖场采购。

(二)明确相关主体权责。各省级财政部门要统筹推进本地区电子卖场建设,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明确集中采购机构、受委托的其他机构等电子卖场管理者,运行维护、价格监测等第三方服务机构,以及供应商等相关主体的权责,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电子卖场管理者负责电子卖场建设与运行维护,制定电子卖场服务协议,完善电子卖场产品参考价形成机制,为电子卖场交易提供基础保障。

(三)规范供应商和产品准入。对目录以内产品,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确定供应商资格条件和对产品的要求。对目录以外产品,各省级财政部门要指导电子卖场管理者合理确定电子卖场供应商和产品准入条件,不得设置或者变相设置品牌、规模、行业、地域、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等门槛条件,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上架产品应当是市场上已有销售的“货架产品”,原则上应当具备商品条码(符合国标GB12904的条码),不得是专供政府采购的产品;无法生成参考价的产品原则上不得上架销售。

(四)进一步完善交易规则。对目录以内产品,要严格执行框架协议采购方式有关规定,在框架协议第一阶段,科学设定最高限价和淘汰率,遏制高价入围。对目录以外产品,各省级财政部门要指导电子卖场管理者根据电商交易特点,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交易规则,达到一定金额的要运用电子反拍、网上竞价等竞争性方式实施采购;要求供应商在相关协议中承诺,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确定其产品在电子卖场的销售价格,不得出现操纵市场价格、低于成本价格倾销、哄抬价格、价格歧视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五)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要求。各省级财政部门要加强政府采购政策实施的电子化工具运用,通过在电子卖场开辟专栏或者特色场馆、加挂标识等措施,引导采购人有效落实采购政策功能,加大对创新产品、绿色产品、中小企业产品、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等的采购力度。

三、加强电子卖场价格管理

(六)完善产品参考价形成机制。各省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市场监管部门,指导电子卖场管理者针对不同品目产品的特点,以相关产品市场销售数据为基础,探索建立和完善电子卖场产品参考价形成机制,为采购活动的实施和监管提供对比参考。保障生成参考价的计算方法科学合理,防止供应商通过调整其他渠道销售的产品价格操控参考价;市场销售数据的选取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保证样本数量充足。参考价一般不高于近一段时期的市场销售均价,既要防止参考价过高造成财政资金浪费,也要避免参考价过低影响供应商积极性和履约质量。

(七)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采购人要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内控和绩效管理,严把价格、质量关,在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按照厉行节约的原则实施采购。采购人能从其他渠道以更低价格采购的,对目录以内产品,应当依照框架协议有关规定从电子卖场以外的渠道采购;对目录以外产品,应当从电子卖场以外的渠道采购。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通过对高价采购进行提醒等方式,督促采购人关注高价采购行为,确保优质优价采购。

(八)强化日常监测与监管。各省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市场监管部门督促电子卖场管理者,通过商品条码管理、价格监测、接受价格虚高举报等举措,运用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加强对电子卖场价格的日常监测,并定期组织对电子卖场参考价、产品价格进行巡检,对目录以外产品价格高于参考价的,应当要求供应商降低价格,否则按照协议约定作下架等处理。各省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电子卖场参考价形成机制执行情况的监管,对于经查实参考价出现异常、更新不及时的,要督促相关机构及时调整参考价。

四、推动电子卖场互联互通

(九)推动电子卖场信息共享。电子卖场原则上以省为单位建设,地市级以下不新建电子卖场,已经建设的地市级以下电子卖场应逐步实现与省级电子卖场互联互通。要落实财政部制定的电子卖场产品分类标准和数据规范要求,并与中央政府采购管理系统互联互通,实现产品和价格等信息全国共享。

(十)打通数字证书互认。各省级财政部门要推动电子卖场管理者简化优化电子卖场系统登录、供应商注册、产品上架等操作流程,积极推动为不同品牌的数字证书(CA)提供兼容互认通道,推进电子证照应用,破除数字壁垒。

(十一)推动与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衔接。各省级财政部门要统筹推进将电子卖场信息与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信息交互共享,促进小额零星采购与预算管理、资金支付等的有效衔接。综合运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付款提示以及“公务卡”结算等多种手段,切实提升小额零星采购支付时效。五、完善保障措施

(十二)加强组织实施。各省级财政部门要牢固树立过紧日子思想,持续优化本地区电子卖场运行管理,促进电子卖场运行提质增效。围绕电子卖场标准规范、运行管理、安全保障等内容,组织开展培训交流,提升相关主体专业能力,实现运行有序、管理高效、风险可控。要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对涉嫌职务违纪违法、犯罪案件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十三)规范服务行为。各省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市场监管部门督促电子卖场管理者在相关合同中约定电子卖场运行维护、价格监测等第三方服务机构以及与其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机构,不得作为电子卖场供应商,也不得向电子卖场供应商收取任何费用,并明确违约责任,一旦发现收费行为要依照合同约定追究责任。

(十四)加强安全保密管理。各省级财政部门要督促电子卖场管理者严格落实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等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要求,完善电子卖场数据安全管理的标准规范,建立严格规范的网络数据运行管理机制,加强对系统管理员账号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强化对数据的保护,保障网络和数据安全。各有关单位在电子卖场发布信息前,对拟公开的信息依法依规严格做好保密审查,防止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


财政部
市场监管总局
2026年5月15日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