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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投标现场管理暂行办法》2026年第43号令

2026-07-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第43号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投标现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26年6月12日第32次国家发展改革委委务会议审议通过和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审签,现予公布,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郑栅洁

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李乐成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倪虹

交通运输部部长:刘伟

水利部部长:李国英

农业农村部部长:张柱

商务部部长:王文涛

2026年7月3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投标现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保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履行职责,维护招标投标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易中心对发生在交易现场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
交易现场包括交易中心的业务大厅、开标区、评标区等场所区域和电子交易系统。
第三条  交易中心作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主要运行服务机构,依法履行招标投标服务保障、全过程记录、异常行为提醒、违法线索报告等现场管理职责。
交易中心开展现场管理,不替代招标人履行主体责任,不替代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实施行政监督管理,不得从事行政许可、行政备案、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行政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指导和协调交易中心招标投标现场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交易中心招标投标现场管理工作。
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管理。
第五条  交易中心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招标投标现场管理机制,严格履行现场管理职责,及时发现异常行为和违法线索。
第六条  交易中心应当积极应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数智技术,提升现场管理水平。
第七条  交易中心应当采用可靠的身份识别、权限控制、加密、病毒防范等技术,保障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真实、完整和可追溯。
跨区域、跨层级统一建设运行电子交易系统的,建设运行单位应当根据现场管理需要完善系统功能,并为交易中心开通必要的系统权限,保障交易中心履行现场管理职责。


第二章  服务保障


第八条  交易中心应当对业务大厅、开标区、评标区等场所区域实行分区管理,明确物理边界,设置进入权限,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工作人员。
第九条  交易中心应当在业务大厅设置招标投标业务窗 口,提供招标项目登记、公告公示信息发布、信息查询等服务。
交易中心提供全流程线上招标投标服务的,可以不设置实体业务窗 口。
鼓励交易中心运用招标投标专业问答人工智能模型,对招标投标政策法规、服务流程、操作要点等事项,提供多模态交互式咨询服务。
第十条  交易中心应当提供投标文件解密、投标人名单公布、开标信息展示、投标结果确认等开标服务。
第十一条  交易中心应当配备评标专家抽取终端,保障招标人从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
通知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活动时,不得透露招标人、招标项目、具体评标场地(工位)、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交易中心应当采取保密措施,防范评标专家信息泄露。
第十二条  交易中心应当对评标区进行封闭管理,对进入评标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等进行身份验证,并为评标活动提供必要的服务保障。
交易中心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技术标准参与远程异地评标,为跨区域、跨层级协同开展评标专家抽取、评标场地(工位)选取、专家身份验证、在线评标、评标报告签署、资料保存等工作提供服务保障。
第十三条  交易中心对于采用暗标评审的项目,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运用技术手段对投标文件进行匿名处理:
(一)统一投标文件格式;
(二)隐藏投标人名称、标识、人名等特征信息;
(三)以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项为单位,对投标文件技术标部分进行随机排序和自动编号。
第十四条  交易中心应当积极应用人工智能模型解析招标文件内容和投标文件响应度,辅助评标专家开展评标或者生成结果供评标专家参考。
第十五条  交易中心应当为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公安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等开展调查取证、监督检查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
第十六条  交易中心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技术标准,支持数字证书跨区域、跨平台兼容互认。
第十七条  交易中心应当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填写或者输入的招标投标交易信息进行校验,保障数据完整准确。
第十八条  交易中心应当加强与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以及同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有关业务管理系统的对接,并按照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的共享范围,及时响应信息共享需求。


第三章  全过程记录


第十九条  交易中心应当对交易现场产生或者获取的反映招标投标全过程的书面资料、电子数据、音视频资料等进行保存。
第二十条  对于通过纸质方式开展的招标投标活动,交易中心应当保存在交易现场产生、获取的书面资料原件或者与原件核对一致的复印件,包括项目审批文件、招标计划、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文件、开标过程记录、评标过程记录、评标报告、定标过程记录、 中标通知书、中标合同等。
第二十一条  对于线上开展的招标投标活动,交易中心应当对下列电子数据进行保存:
(一)招标计划、提前公示的招标文件;
(二)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
(三)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及其澄清和修改;
(四)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及其澄清和说明;
(五)资格审查过程及其报告、开标过程及其记录、评标过程及其报告、定标过程及其记录;
(六)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中标通知书;
(七) 中标合同;
(八)投标保证金缴纳、投标保函(保单)提交情况;
(九)交易中心按照本办法第四章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提醒的情况;
(十)其他反映招标投标情况的电子数据。
交易中心记录前款所列电子数据时,应当一并记录交易系统登录人员、操作时间、网络地址以及相关文件创建标识码、制作机器码等反映电子数据来源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  交易中心应当配备必要的音视频监控设施,对发生在开标区、评标区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形成完整的音视频资料。
第二十三条  交易中心应当在中标合同签订或者招标投标活动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以招标项目为单位,以纸质或者电子形式,制作招标投标现场记录卷宗。
对于全流程线上开展招标投标活动,交易中心制作电子卷宗的,可以不再制作纸质卷宗。
招标投标现场记录卷宗自形成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第二十四条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公安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等有权依照法定程序,查看、复制招标投标现场记录卷宗。
第二十五条  鼓励交易中心运用人工智能模型开展智能见证和信息管理,对招标投标交易信息进行智能命名与归类, 自动生成招标投标现场记录卷宗。


第四章  异常行为提醒


第二十六条  交易中心应当对可能扰乱招标投标秩序的行为进行提醒,督促引导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在交易现场规范参与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十七条  交易中心发现招标人存在下列异常行为,应当进行提醒: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代码填写错误;
(二)招标公告未载明招标项目的名称、 内容、范围、数量或者规模、资金来源、实施地点和时间,投标人资格条件、获取招标文件方式和截止时间、提交投标文件方式和截止时间,评标方法类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等内容;
(三)招标文件未包含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定标方式等内容;
(四) 中标候选人公示未载明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五)公示的中标候选人名称、排序或者其他信息存在错误;
(六)未进行中标结果公示、未按规定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存在错误;
(七)招标人存在的其他可能扰乱招标投标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交易中心发现招标代理机构存在下列异常行为,应当进行提醒:
( 一)未按照国家统一的数据规范正确录入招标项目基本信息;
(二)未在拟发布的招标公告中载明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
(三)招标代理机构存在的其他可能扰乱招标投标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交易中心发现投标人存在下列异常行为,应当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评标委员会作出提示: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未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提供资质、资格、业绩、奖项、信用等信息与有关主管部门公布的信息不一致;
(四)项目负责人正在其他在建项中履职;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雷同内容;
(六)投标人存在的其他可能扰乱招标投标秩序的行为。
交易中心向评标委员会提示投标人异常行为,不得干预评标委员会成员独立评审。
第三十条  交易中心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下列异常行为,应当进行提醒:
(一)接受抽取后,未按时进入评标区;
(二)未按交易中心要求存放电子设备;
(三)在评标区擅自使用电子设备对外联络;
(四)擅自离开评标区或者评标工位;
(五)评分计算错误,或者对客观项评分不一致;
(六)其他违反评标纪律的异常行为。
对前款第(一)至( 四)项情形,交易中心应当提醒评标委员会成员遵守评标纪律。对第(五)项情形,交易中心应当提示招标人作出处理。
交易中心应当及时向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通报评标专家异常行为及提醒后的改正情况。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根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2024 年第26 号),将异常行为纳入专家履职考核。
第三十一条  交易中心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作出异常行为提醒的,应当将提醒情况同步推送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省级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会同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对交易中心异常行为提醒的具体情形、提醒方式和异常信息共享要求作出具体规定。


第五章  违法线索报告


第三十二条  交易中心应当运用数智技术,对依法掌握的招标投标交易信息进行穿透式分析,挖掘招标投标合法性风险。发现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涉嫌违法的,应当向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第三十三条  交易中心发现招标人已经发布的招标文件存在下列情形,应当向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一)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
(二)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
(三)将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招标人存在的其他涉嫌违法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  交易中心发现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存在下列情形,应当向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一)未经许可进入评标区;
(二)干扰评标委员会评标;
(三)泄露投标文件评审、 中标候选人推荐等评标情况;
(四)给予招标人代表、评标专家、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五)招标代理机构存在的其他涉嫌违法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交易中心发现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应当向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存在网络地址、创建标识码或者制作机器码异常一致等情形;
(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上传、解密;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六)伪造、变造资质、资格证书等行政许可证件;
(七)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八)给予招标人代表、评标专家、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九)投标人存在的其他涉嫌违法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交易中心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下列情形,应当向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一)扰乱评标现场秩序;
(二)在交易现场与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接触;
(三)影响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独立评标;
(四)透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
(五)索取或者收受评标劳务报酬以外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六)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的其他涉嫌违法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  交易中心应当自发现违法线索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 向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报告违法线索。
省级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会同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对交易中心报告违法线索的具体情形、报告方式和流程要求作出具体规定。
第三十八条  交易中心发现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存在实质影响中标结果、不能采取补救措施的违法情形,应当及时报告违法线索,并向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的建议。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的,交易中心应当按要求停止提供招标投标服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交易中心或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要求履行交易现场服务保障、全过程记录、异常行为提醒、违法线索报告等职责,或者代行行政许可、行政备案、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行政监督管理职能的,由同级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同级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报交易中心上级主管单位处理。
第四十条  交易中心或其工作人员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投标文件内容、评标情况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招标投标信息,由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对招标人泄密的追责条款给予罚款等行政处罚。
第四十一条  交易中心或其工作人员协助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投标的,由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对串通投标的追责条款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
第四十二条  交易中心或其工作人员伪造、篡改、擅自销毁现场记录,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由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对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追责条款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
第四十三条  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在现场管理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各省级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会同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交易中心招标投标现场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  国有企业、招标代理机构等应当参照本办法,对通过其电子交易系统开展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现场管理。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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