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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服务费标准如何确定?可以由中标人支付吗?

2026-07-23

        

        问:原《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审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和《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这三个文件已被该委《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1号)废止,请问目前招标代理服务费计费标准如何确定?招标代理费可以由中标人支付吗?
        答:为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2015年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决定全面放开招标代理费,由实行政府指导价改为实行市场调节价,目前国家层面对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收费未作强制性规定,该价格由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双方协商确定。
        原《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第二条规定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中“招标代理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修改为“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目前,以上两个文件均已废止,国家层面对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支付主体未作强制性规定。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可在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中约定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由中标人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及计费标准,投标人在投标时应当予以响应。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2025年第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