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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审核评标报告时发现存在错误,应当如何处理?

2026-08-11

        
        问: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架空绝缘电缆,在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时,发现推荐的第一中标候选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已经届满,但评标报告中未反映该事项,评标结果可能有误,于是提出要求评标委员会核实原因并予以处理。但有评标专家提出,评标一旦结束,评标委员会就解散了,评标专家没有义务再复核该事项并修改评标报告。请问该评标专家的说法是否正确?

        答:该说法不正确,评标委员会应当复核该评标报告并予以纠正。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中提出要“建立健全招标人对评标报告的审核程序,招标人发现评标报告存在错误的,有权要求评标委员会进行复核纠正”。因此,当招标人在收到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后,应进行审查;审查发现评标报告可能存在错误的,如本案例中中标候选人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可能存在“应当否决未否决”的情形,应要求评标委员会复核后作出相应评审结论。《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9条也规定了评标专家的义务之一就是“按规定程序复核、纠正评标报告中的错误”。
        对于招标人审查评标报告和要求评标委员会复核评标报告的程序、纠正错误的情形,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新近发布的《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发改法规〔2025〕1358号)第25条明确规定,“招标人在公示中标候选人前,要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发现存在下列异常情形的,应当要求评标委员会进行复核;确认存在问题的,应当要求评标委员会进行纠正:(一)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二)评标委员会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评分畸高、畸低,或者计算错误;(三)评标委员会未对可能低于成本或者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投标和严重不平衡报价进行分析研判;(四)评标委员会未依法通知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五)评标委员会对应当否决的投标未予否决,或者存在随意否决投标的情况;(六)其他评标委员会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评标职责的情形”。招标人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违法情形、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取证。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2026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