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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有效投标不足三家,评标委员会以“投标明显缺乏竞争”为由否决全部投标应履行什么程序?

2026-08-11


        问:某公司办公楼装饰设计招标,有3家投标人,但在评审时有2家投标人因投标文件不齐全、投标保证金不足等原因均被否决投标,只剩下1家合格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因此否决全部投标。审计机构认为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明显缺乏竞争”未经集体讨论和论证,未说明,程序违法。请问评标委员认定“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应履行何种程序?

        答:有效投标不足三家时,评标委员会经过充分论证认定“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才可以否决全部投标,且须在评标报告中记载。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27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根据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也就是说,否决全部投标的事由只能是“投标明显缺乏竞争”,但还需要评标委员会集体论证和决策,而不能径行认定。对此,《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明确规定,“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的,应当对投标是否明显缺乏竞争和是否需要否决全部投标进行充分论证,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论证过程和结果”。因此,遇到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的情形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开展有效投标竞争性的论证,认为“投标是否明显缺乏竞争”且“需要否决全部投标”的,才可以考虑作出否决全部投标的结论。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2026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