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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项目出现何种情形时,可以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

2026-08-11


        问:招标项目出现何种情形时,可以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

        答:《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第四十九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第七十条规定,“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出现下列情形时应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
        一是评标委员会成员出现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需要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评审;二是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收受投标人的财物等情形出现不客观、不公正的履职行为时,由行政监督部门对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处罚,由此造成的评审结论也将无效,当然需要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三是出现招标人违法确定或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时,需要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评审。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2026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