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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交通运输厅通报一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招投标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2026-08-12

 

案例一: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案

基本案情:2025年8月,怀远县交通运输局接移交线索,反映怀远县某公路升级改造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A公司与B公司在编制工程造价文件中使用了统一锁号的造价锁,两家投标人的造价锁编码完全一致。经查实,A公司与B公司在编制工程造价文件中使用了同一锁号的造价锁,存在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行为。

处理结果:A公司、B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怀远县交通运输局依法对A公司、B公司各处以人民币38329.15元罚款,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二:投标人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案

基本案情:2025年6月,砀山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举报线索,反映A公司在砀山县2025年某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及提质改造工程项目投标中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经查,A公司在投标文件中签署的信用承诺函与实际情况不符,存在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

处理结果:A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的规定,结合《安徽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25年6月24日,砀山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法对A公司处以人民币1421.35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人民币71.06元罚款。


案例三: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案

基本案情:2025年4月,石台县交通运输局根据移交线索,对石台县某公路工程项目投标事项开展调查。经查,A公司为拓展安徽市场业务,与中介人李某签订承包合同,允许李某以其公司名义在安徽建设市场投标、承揽工程。2022年12月,石台县某公路工程项目投标期间,实际投标人徐某通过中介人李某,以A公司名义参与该项目投标;李某向A公司支付案涉项目资质借用费用800元。

处理结果:A公司的行为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结合《安徽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石台县交通运输局依法对A公司处以人民币118410.18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8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案例四:承包人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案

基本案情:2025年12月,池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根据移送案件线索,对某航道整治工程02标段分包事项开展调查。经查,A公司将该标段航道疏浚土方工程分包给B公司,双方签订分包合同时,B公司未取得相应等级的航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处理结果:B公司的行为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结合《安徽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26年4月27日,池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法对B公司处以人民币315402.4元罚款。


案例五:承包人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案

基本案情:2025年4月15日,安庆市公路管理服务中心将某改建工程02标施工单位A公司涉嫌转包违法行为的线索及相关资料移交安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经调查,A公司存在将其中标合同价25340.5698万元的全部施工内容转包给其全资子公司B公司实施。执法人员同步调取劳务协作合同、补充协议及汇款发票,钢材、水泥、砂石料、外加剂等主要材料买卖合同,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变更文件及社保,证实案涉项目实施过程中由B公司派驻主要人员进行项目管理、采购材料、组织施工生产、进行工程结算,负责项目具体实施,构成实质性转包。

处理结果:A公司的行为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结合《安徽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安庆市交通运输局最终依法对A公司处以人民币1172112.95元罚款。

 

来源: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原文链接: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招投标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的通报